※ 引述《perry52 (NicePYa)》之銘言:
: 大眾捷運法
: 第 35 條
: 2.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
: 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 第 36 條
: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
: 正。
: 第 38 條
: 3.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主管機關應
: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 如果高市府要強制介入高捷能不能裝冷氣。以上是大概能適用的法條。
: 但有幾個問題:
: 1.車站冷氣算不算捷運系統必要(必需開啟)設備?
: 2.車站冷氣不開是否是營運缺失?
: 3.車站冷氣不開是否代表經營不善?是否違反公共利益?
: 如果上述答案其中一項是肯定的,那高市府就能用公權力叫高捷開車站冷氣了 XDD
: 如果就我個人意見,用35條比較適合啦,因為所為的「缺失」可由高市府主觀判定,高市
: 府可以直接說你不開冷氣就是缺失,可要求改善。
你忘了
最重要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20001&flno=4
大眾捷運法第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不用在那邊護航什麼啦
說什麼股東三小的
法規規定在那邊
高雄市政府就是高捷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