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法條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6款
「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
用近光燈。」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正文在這
認真問高雄的用路人
遠燈是不是越來越無法無天啊?
昨天遇到這種(副駕拍攝)
https://i.imgur.com/hXunjVO.jpeg
根本完全沒辦法看路 有夠危險
車內的後照鏡還能防眩光
車外的根本擋不了
高雄市區到底是多暗啊
每天,真的每天都遇到遠燈仔
根本沒有人在取締吧
台灣人最愛吹噓的法治社會
無人執法,法條淪為紙上談兵的笑話
是只有我受不了
還是有人想法跟我一樣?
陳市府一直擺爛交通,怎麼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