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App結識交往 男被告性侵辯曾相戀後分手
基隆市周姓男子從交友App認識剛滿18歲女子,約她到基隆遊玩時,兩人投宿飯店發生性
行為。女子4個月後控告周涉嫌性侵她,周辯稱曾與女子交往並發生親密行為,並非性侵
。檢方以女子稱被性侵後並未驗傷等事證,認定周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檢警調查,21歲周男去年6月間經由網路交友App認識提告女子,兩人後來再經由LINE聯天
,互有好感。周男約家住汐止的女子到基隆遊玩,女子搭火車赴約。在基隆火車站下車後
,周男帶她到海洋廣場散步、看風景,之後再去逛廟夜市,最後到一家飯店投宿,發生性
行為。
女子在去年10月向警方報案,指到基隆赴約當天,被害男帶進飯店房間內性侵。當時因為
生理期來了,所以事後沒有去驗傷,保存證據。周男到案時供稱,從交友App認識女子後
,因為談得來,所以相約見面,並發生性關係,但交往一段時間後分手,否認性侵。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方法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偵查後,認僅憑女方片面指述,
在沒有其他事證佐證下,難認定周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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