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3 19:12:161.新聞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503002879-260405
2.新聞來源︰
中時
3.完整新聞標題
基隆東岸商場再起爭議 大日控不續約理由不當 市府稱依法行政
4.完整新聞內容︰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又有新發展,繼主富服裝公司(下稱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到4樓建
物擁有產權並訴請法院判決後,大日公司3日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大日表示,當初折讓
租金近億元協助NET興建商場,故NET主張獨資有產權無理由;但大日也批基市府駁回續約
理由不當。市府則回應,一切依法行政、捍衛市民財產,靜待司法審理。
基隆市前市長林右昌任內與大日公司簽約,委由大日負責營運東岸地下停車場和1樓商場
空間。去年底基市府針對東岸商場重新招商,由微風集團出線。但NET主張地上2至4樓為
其獨資增建並擁有產權,市府於2月1日移交後,NET不滿於上月對基市府提起產權之訴訟
,基市府、NET以及大日官司持續進行中。
大日公司3日對外透過志律法律事務所發出聲明,針對NET主張獨資興建東岸商場增建部分
而取得所有權無理由。大日主張,依據民法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增建的3至4樓並沒有獨
立出入口,因此增建的部分依然屬於主建物的所有權人,也就是基隆市政府所有。
大日強調,增建部分當初有與NET簽訂契約及協議,並明確記載以租金折讓給NET之方式,
就增建部分出資。截至2024年1月底,折讓數額接近億元,所以NET主張獨資興建,於法無
據且與事實不符。
大日也針對基市府駁回其商場優先續約部分提出質疑。大日指出,該公司同意東岸商場增
建部分自始產權就是基市府所有,所以市府用會議紀錄來要求大日「無償移轉增建部分」
的主張無理由。此外,就增建部分,既然大日和NET都有出資,市府也應該要給付必要之
營建費用。
大日強調,基市府向媒體聲明大日因涉入信二立體停車場弊案,所以不符合優先續約資格
之理由,與營運效益毫無關聯,更從未出現於市府駁回優先定約申請的書面理由。而基市
府實際以大日「未配合辦理增建部分之建物登記」來駁回續約申請,也是惡意刁難,因為
市府已自行申請建物登記在案,表示市府本來就能自力完成建物登記。
大日表示,基市府捨棄與大日間較有利的續約條件,而提供微風集團營運時間更長,支付
的權利金等收益卻更低廉的營運條件,難以接受不續約的決策。
基市府發言人呂謦煒回應,市府一切依法行政,誠心捍衛市民財產,目前相關案件已進入
司法程序,請各方靜待且尊重司法機關的審理結果。
5.附註、心得、想法︰
這一篇應該是大日首次對這個案件發表公開立場。
看起來大日並沒有站在NET或基市府任一方。
大日同意二至四樓增建產權屬於基市府,但也不滿基市府不優先續約。
作者:
enhao (enhao)
2024-05-03 20:25:00摘要做的很好
作者:
sdd5426 (★黑白小羊☆)
2024-05-03 21:17:00笑死 三方混戰喔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3 21:30:00林右昌真的鐵了心擺爛了,正常人都看得出來當初林府一定講了一堆後面會有爭議的口頭承諾,雖然謝自己要選就要概括承擔爛攤子,但他應該想盡辦法把林挖出來講清楚而不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這樣沒完沒了
作者:
hotanger (a feng)
2024-05-03 23:06:00好了啦 一直拉林右昌出來坦 並不會讓草包加分 老話一句有弊案有證據趕快去告 謝謝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4 00:46:00當你說出幫草包加分就代表你不在乎這問題對基隆人的損害政治的問題政治解決,草包已經沒救了他反正就看能撒多少錢但是當大日也跳出來說基隆市政府應該給他和net錢就代表之前的問題非常嚴重,林右昌到底怎麼談的有辦法讓大日說出基隆市府必須出錢這種一定有人要進去蹲的話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04:33:00不知道樓上怎麼會得出"有人要進去蹲"這種結論的?你覺得林右昌可能得進去蹲是違反什麼法條??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4 09:51:00撇除政治因素就是開始時根本不應該OT當ROT用,只能說大日和Net是笨蛋以為自己賺到平白無故市府要多花錢不可能沒有人扛責,但是誰扛就不好說了,我相信肯定不是林右昌他很聰明知道怎麼閃責任
作者:
hotanger (a feng)
2024-05-04 11:15:00廢話那麼多也是沒用 還是一句 有證據趕快去檢舉 不用一直想要幫草包推卸責任麻煩盡快~就像台北市我就很佩服 柯P現在就已經列他字案在偵查當中了 若林右昌有嫌疑應該也可以被告發
作者: Oilchicken 2024-05-04 11:30:00
不意外的老哽
作者:
hotanger (a feng)
2024-05-04 11:40:00恩 對呀 發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確實很老梗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4 11:56:00願你一生平安,不過請記得議員不是在法院議事,法官也沒有義務為市府的政策負責,市民針對不合理的事情提出質疑而不會被查水表是看似天經地義實則得來不易的政治成果,我確實討厭林右昌大於謝國樑,不過那也是因為謝笨得很純粹,希望他趕快龜回他的金山銀山爽一輩子就好不要再從政了
作者:
eon4 (崩星咆哮砲)
2024-05-04 13:39:00交叉駁火!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17:54:00那個布條到底是基隆市政府哪個局處出的錢有人知道嗎??
大日表示市府要給大日跟NET增建費用,哇靠這是哪門子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啊?到底怎談的,笑死更不用說NET之前給市府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是說自己蓋建築物花了多少錢下去給的數,如果這錢根本要市府出,那權利金算法又要重來囉
林最多就政治責任,不過都離開基隆了,反正政治責任就蔡扛下來了,又可以拍拍屁股等待新黨職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19:31:00權利金算法重來,不是更顯得新約權利金的可笑嗎??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4 19:40:00大日的立場就2~4樓商場所有權是基市府的,但是由NET與大日一起出錢蓋的(目前NET不承認大日有出錢),然後大日想跟基市府討蓋商場的費用。但如果他們三方之前簽過的合約沒有提過蓋的錢基市府要付的話,這個主張應該很難成立吧.
樓上,大日和net契約載明,第一條,2-4了是租給net,所以net自己耶很清楚不是所有權人
為什麼新約權利金會顯得更可笑?如果NET增建部分根本是要基隆市政府出錢,那它不花錢就可以收租營運下的成本當然比微風要出錢的成本低,當然可以出更多權利金啊?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25:00現在有基隆市政府出資2-4樓的證據嗎?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26:00微風現在的約不含2-4樓嗎?微風在2-4樓要花錢嗎?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28:00如果net沒出錢,那條件跟現在微風一樣,哪個基隆市政府收到的錢多?更何況如果是net有出錢呢?
整件事的邏輯是大日跟市府租,現在大日說產權是市府的然而Net跟大日承租,卻說產權是他的這道理就像是二房客突然跑去跟房東說房子是他的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32:00產權現在就看法院判啊!如果以建物的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是以出資人為主喔!
那就看法院判決吧,假設大日沒說謊,Net基本上是掰了
那照樓上這樣說促參還是bot可以廢一廢了我說的是b 大明明net和大日契約的寫的輕輕處處,怎會有人想把產權送給net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為什麼林智群律師一直死咬這是ot契約,就是為了2-4樓所有權屬於net鋪路,他根本就不管前朝林的死活如果是真ot契約,就不該建任何東西,那麼我們前朝林就不止是政治責任,很可能就要跟柯一樣,負刑事責任,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47:00我沒有講到BOT什麼的啊,就單純的建物第一次產權登記。
你這樣就跟林智群律師一樣單純就民法物權來說,可是促參和bot 可是特別法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50:00大日說什麼,就拿出證據來,我相信NET那時付款的單據應該也都還在啊....
明明這件案子就是bot和促參出來的,然後單純討論民法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51:00就對事不對人啊,很難嗎?最近柯文哲不是被人家告發? 覺得林前市長有違法哪一條法條的,一樣可以去告發啊! 有證據就拿出來啊!
是阿,對事不對人啊,對事也不會是net的,都說大日拿出和net契約,寫明只有租賃權而已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55:00但那時2-4樓產權還沒登記啊,不是嗎?
而且大日也拿出證明租金折抵當作出資,net的?如果是ot,就不該建任何東西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57:00我支持你說的啊,OT不該建任何東西,就打掉啊!
NET沒出錢就跟現在微風不一樣條件啊,微風現在必須要拿3億元出來啊,只是那邊已經有建築物所有這三億元不會花在蓋房子上面而已,他2到4樓當然不用花錢因為已經有東西了,但錢要拿出來用在其他地方,微風出3億拿到經營權,只是錢用在不一樣地方而已你可以洗成NET不出去條件也一樣,很厲害喔一個出錢蓋房子拿經營權,一個出錢完善其他東西拿經營權,現在大日說出錢蓋房子錢還來,結果你說一樣?不要在那邊亂狡辯亂護航啦至於說什麼證據的就不用急著說啦,目前就是大日在指控而已,我也是說這發言等於打臉NET之前比價方式,有問題嗎?到底在急什麼啊?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1:59:00微風的三億不是正常營運就要花的錢嗎??急? 又在扣別人帽子了! 我只是很好奇,一個經營起來的商場,怎麼收的錢反而會比較少?基隆市政府的委任律師葉慶元律師都說光這幾年可能就短收二十幾億營運權利金,那現在市政府一年收微風多少錢?
你要說謝國樑簽這個權利金很爛是你的自由,現在談論的也不是這個吧,一開始NET拿錢蓋東西,所以可以拿到經營權,現在微風拿錢完善停車場等地方,也拿到經營權,就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什麼營運成本,八竿子打不著吧。你卻說什麼NET不拿錢蓋東西條件也只是跟微風一樣,太扯了,微風這錢本來就該用在停車場上面,這就是契約說好的東西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2:09:00一開始NET拿錢蓋東西<---指的是蓋什麼東西拿到經營權??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4 22:30:00說實在的,NET一直叫基市府公開招標合約內容,但如果就產權判定方面,NET跟大日簽過的所有合約其實也應該公開。因為2到4樓增建物的持有權利與義務,理論上應該是會寫於NET與大日的合約內容。不過我相信NET跟大日也不太想公開啦,只會拿到法院上。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4 22:34:00我比較好奇,大日說的如果是真的,那大日跟NET算債務關係嗎?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4 23:39:00大日與NET合約如果不全公開,光憑兩方在媒體放話的內容,基本上很難探究雙方權利義務
作者: rod1014 (Lin) 2024-05-05 00:37:00
柯文哲列他字案就不要提出來了,等變偵字案再來說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5 04:44:00我認同樓上rod1014講的,不過林市長目前連他字案都不是,卻一些人一直說有問題,這些人真的法律觀念有待加強。我也認同perry52講的,根據現在看到的,很難去判定大日跟NET到底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但我就更好奇了,基隆地政所在把產權登記給市府一案上,駁回NET所提異議的原因是"該案屬於NET公司與大日公司之間債務關係爭執,故駁回異議"的依據是??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5 04:57:00大日和net都是小問題,問題是林沒有解釋他怎麼讓他們拿出好幾億來蓋房子,覺得這樣沒問題你肯定是裝傻了法律是給基層去遵守的,終究決定市政發展的不是法律,所以我們才要慎選市長議員,靠法律沒辦法推動市政的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5 06:13:00但你會講出來"有人要進去蹲"這個就是法律啦....謝市長其實有出來講過話,你覺得沒有說明到,可以具體"檢附證據"去告發,這個才是具體行為。但你都只是臆測,有證據??如果單純以市政不講法律,基隆人覺得東岸商場發展成這樣算是好還是不好? 我不是基隆人,只是看戲的,實在不知道....另外,法律絕對不是只給基層去遵守,看看基隆的前市長張通榮跟許財利,就很明白這個道理了,對吧??謝市長其實有出來講過話<---"林"市長才對,打錯字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5 07:27:00這件事走到現在已經很清晰了,就是林右昌使詐讓主富feat.大日出錢建設大基隆,當時的綠如日中天他們可能覺得撈到2030應該夠回本,殊不知蔡太廢謝又簽長約讓房子撈錢的計畫斷念,現在大日攤牌了房子你市府要可以,贖金交出來,憑什麼我要無償建設大基隆,如果法院還真的這樣判(我認為應該不會),那不找幾個人出來殺頭不可能平息眾怒,但是林是聰明人,他知道最後只有主富吃虧但當今備位元首都出來摸頭了也不可能繼續鬧大,你要說這和法律有什麼關係我覺得沒有,一切都是政治而已至於兩位前市長的罪行那是他們個人濫權,被關剛好而已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5 08:51:00全篇我只看到你的臆測,證據呢?說出有人要進去蹲的卻說跟法律無關?那...怎麼會進去蹲?這我想不通。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5 09:26:00謝謝perry52,但我好奇的是基隆地政有大日跟net債務關係的證據嗎?做出這個駁回異議的依據是?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5 09:48:00那就算啦,你懂不懂也不重要,你又不是基隆市民不是跟你的市政府討錢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5 10:08:00To Banmi, 這我就不知道囉,你可以參考我上方 丟的tinyurl 短連結,也是有律師有跟你一樣的疑問。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5 10:30:00perry52,這就是引用的法條沒錯,但是否滿足引用的條件吧?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5-06 00:46:00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6 04:42:00perry52,這樣講好像也行得通,不過我覺得還有兩個疑點。我不是唸法律的,觀點有錯請指正不要笑我 = = 有債務關係駁回異議,這個債務關係是甲(NET)跟乙(大日),如果乙也來主張產權所有,當然可以用這一條,但現在主張產權所有的卻是丙(基隆市政府),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我對法條的理解有沒有錯? = =第二個,就我所聽到的,公務員對這種有爭議的案子,即使可能滿足法條的條件,但因為已經進了法案,都會很謹慎,再三確認,拖著等法院去判決。這個案子卻似乎不是這樣,只能說做決定的人很有決斷力。進了法案<---進了法院,打錯字....
其實你說的第三人是net,net只能算是大日對基隆市政府的債務履行輔助人如果定性本契約是rot契約,林當然沒問題啊,如果是ot,為什麼可以r?你怎會覺得沒刑法疑慮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24-05-06 08:59:00第一次看到這種根本不是rot 的契約,至於大日再吵不續約的事情,反而證明前政府更可疑,是不是有說了什麼保證續約的話
作者:
hotanger (a feng)
2024-05-06 09:49:00不用在那裡可疑來可疑去 有證據趕快去檢舉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6 10:10:00cvloverfan,你覺得林前市長具體可能犯了哪一條刑法?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24-05-06 10:44:00事實上基隆市政府早就把一些公文和文件都交給檢調了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5-06 11:00:00看新聞,謝市長不是連這次評選也有送檢調嗎?
犯哪條要看到底契約是什麼定性啊,如果是ot ,後面增建沒經過招標程序,這有圖利的嫌疑,但是後面有經過議會追認,這個程序能否認可,要給法院判斷.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5-06 18:10:00如果增建的條件是市府也要出錢那議會就不可能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