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三月財政部有發聲明了
聲明提到「二至四樓為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
建及修建」
「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
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假設財政部說的是對的,這個案子就是OT(包含二至四樓)案。那現在基市府合約期滿要
收回有什麼問題嗎?
而且我覺得財政部說法「二至四樓為屬附屬事業之增建」 應該也是跟NET主張「獨立出資
興建擁有產權」立場有點矛盾
==
財政部澄清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疑義,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https://0rz.tw/dFVbi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fd7
f7149c240fab559a15fdf8f8f57
有關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鑑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
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澄清說明如下:
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
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
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
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
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
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
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
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
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
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
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
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 引述《astrayzip ()》之銘言:
: 所以為什麼不要當初好好談ROT就好?
: 台灣各縣市只要是這種規模的案子
: 都是簽ROT
: 為的就是保障雙方
: 為啥當初要簽什麼有ROT精神的OT約
: 而不是正常法治國家其他廠商愛做的ROT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