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議員張秉鈞一家三口詐逾千萬助理費 二審仍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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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及前基隆市議員父親張錦煌、母親陳瓊茹,一家三口涉嫌以人
頭詐領助理費,合計逾千萬。一審依貪污罪判處張秉鈞1年11月徒刑、張錦煌2年徒刑、陳
瓊茹1年11月,另張秉鈞涉《政治獻金法》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三人均宣告緩刑。二審的
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圖)及前基隆市議員父親張錦煌、母親陳瓊茹,一家三口涉
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合計逾千萬。一審三人均宣告緩刑,二審的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他與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及母親陳
瓊茹,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19萬2089元。此外,張錦煌自民國98年7月起
至107年12月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涉與陳瓊茹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
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
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張秉鈞等人無刑事犯罪紀錄,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
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
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涉《政治
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
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被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
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
案經檢察官、張秉鈞及張錦煌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張秉鈞等人上訴請求
酌減緩刑所附向公庫支付金額,二審認為,一審關於張秉鈞等人的附條件緩刑宣告,尚屬
允洽,雙方上訴無理由,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
作者:
CHB1980 (大叔)
2024-11-09 14:40:00某r某h:
助理費就能拿千萬 一定都是公益 其他的錢也都是做公益
作者:
Tutan (大海中的小船)
2024-11-09 16:12:00綠色的就是用做公益,其他顏色就是貪污,很容易判啊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24-11-09 16:34:00顏色對了就沒關係,不是喊假的
作者:
SUPERDINO (SUPERDINO)
2024-11-09 16:51:00質疑就是草民
作者:
kobe56 ((  ̄ c ̄)y▂ξ)
2024-11-09 17:41:00幹他媽的為何緩行,應該槍斃
作者: PSMCyiCHANG (@@J J ) 2024-11-09 19:27:00
延續了兩代的犯罪結構,該黨其他人一無所知?正巧橫跨U昌經營基隆時期
這次R哥推文尚屬有理,犯後態度確實影響判決輕重。但這也顯示司法要爭取無罪的成本代價非常高。
作者:
menontw (竹本口木子)
2024-11-09 20:43:00真爽,所以這種判例就是鼓勵民代貪這類錢,沒抓到就賺到,抓到認罪就緩刑而已。
犯後態度重要,犯人認錯換取緩刑,但依舊上訴二審,看不出來是什麼態度
上訴二審不是不認罪,是請求減輕支付公庫金額,內文就有寫,培養閱讀能力不犯法。上訴二審叫做態度不佳?這也只有你翻譯的出來吧培養閱讀能力真的不犯法看你平時的言論,就是想酸而已嘛,裝什麼?這種犯後態度佳的案例都可以酸了,平常不知道悲憤成什麼樣子。只可惜不懂法律,要酸也是亂酸一通。
作者:
yevvi (yevvi)
2024-11-10 02:13:00他是酸言行不一,至於犯後態度佳不佳的,那是你的解讀,他可沒講
法官 大法官都自己人 小心釋憲下去直接無罪然後 某人幹嘛跟某R認真 前版主被捅 剩他在X
作者:
TCPai (荒野遊俠)
2024-11-10 09:17:00台灣還真是犯罪天堂,砍人道歉都可教化
還敢說別人,真要比酸言酸語,可能原po還不及某助選員r在各文章的推文1/10
想到去年他初選完看板才剛掛上去沒幾天就被收押 然後一直到快投票前才換鄭就超好笑的XD 整整半年多掛的看板都是貪污犯
我本來也沒說啥,只說認錯換取緩刑,但上訴二審不知道什麼態度,就有某人想來引戰啊,一不小心就酸起來,但我酸的都是議員,難道我血汗錢被貪污千萬,酸一下都沒有資格嗎?都不知道某人心胸這麼寬大平常罵市長怎麼罵這麼難聽,但批評政治人物都是台灣的言論自由,像某人一直人身攻擊就不是合理範圍了
作者: double5915 2024-11-10 15:24:00
R那咖就深綠粉你不用跟他認真啦,畢竟他們是死忠的
作者: asj75684 2024-11-10 21:45:00
顏色對了
上訴二審不知道什麼態度?內文不就有寫,教半天還是沒辦法閱讀是嗎?
其實酸這塊沒意義,因為目前看起來大家標準都一樣,第一你要認罪,第二你要繳回犯罪所得,才有機會緩刑,像童仲彥就是不認罪,雖然童是的確把資金都用在公共事物上真要酸還不如酸某人兒子的毒品案,相同的情況,一般人卻起訴判刑的,只有某人的兒子才遵守罪疑為輕原則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1 07:42:00一個是真的貪汙 一個是檢察官覺得你貪汙 標準都一樣?如果檢察官覺得你貪汙 你就要趕快認罪求輕判 也蠻好笑的
不容有冤案的 說你有罪就有罪邏輯堪憂大家都要評論的權利 但雙標仔是真的可笑
能不能舉例什麼叫覺得你貪污?不要鬧了好不好,童本來就符合貪污法律規定,至於你要拿錢做甚麼,那是你的事情,最多量刑標準有差而已,請問是誰好笑?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1 16:29:00公衛文的案例就是啊 覺得你就是貪466
判你貪污就失去資格出來選了,所以才要硬說某些人貪污,從根本上斷絕她的政治路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1 18:21:00貪污就不能參選這個排黑條款不知道會不會被修掉吼?
舉公衛文更好笑,她自己的說法就是符合貪污,不要拿那種民間企業的做法來公務員事務上,更何況她還把錢掏出來到辦公室帳戶,最多就466元這個太輕微了,緩刑合理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2 04:55:00你的標準也是蠻神奇的 什麼時候她的說法符合貪汙了 瞎扯用點腦也知道 沒人貪汙會只貪個幾百塊 很難懂嗎?一堆民代刻意用人頭來詐取費用 跟公衛文這種"不合常理的貪汙" 會當做標準都一致 我想你的判斷能力可能不太OK刻意貪汙的 認罪輕判 無意貪汙的 不認罪就重判事實上就是檢察官自由心證而已 根本沒有公信力張秉均還覺得自己被判太重 不合理呢 真的是搞笑到家詐領千萬賠80萬還覺得自己還冤 466的苦主不知道該說什麼連這種荒謬之處都看不懂 還說什麼標準都一致 真的搞笑XD
說一句簡單的,用點腦就知道你不了解,都已經審判一審出來,你還在檢察官,還有你大概沒去看判決內容,判決裡她和黃的對話就符合該罪條件啊,所以你用金額的大小判斷是不是喔,原來貪一元不是貪,那恐怕涉及財產的犯罪,比如說竊盜偷一張白紙也不是偷了,真心建議去看看判決內容,再來討論誰搞笑
微罪不舉當然聽過啊,但我們不是討論微罪啊,是討論是不是啊,而且貪污罪這種要微罪不舉,本來就有難度,法官都給他緩刑了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2 15:05:00tonyhsie,你知道判決不是檢察官判的嗎??
建議去看判決內容吧,裡面附的對話理由,判斷的依據,都寫的很清楚,主觀的判斷本來就不是你說沒有就沒有,就像殺人,犯罪也會辯解,我沒要殺他啊,但是實際行為卻是一刀重點斃命當然公衛文她二審找的律師真的能說服法官沒主觀犯意,那只能祝福,可是就她行為實際很難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2 23:16:00建議動動大腦啦 我是不知道任何成年人有什麼動機需要貪汙466元 任何事情本來就是先看動機才能判決合不合理斷會覺得有正常人會故意貪一元或是故意偷一張白紙這種想法就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天真而已 不切實際@banmi 判決當然不是檢察官判的 但是這個邏輯就是從檢察官先「發明」再經由法官判決的 兩邊都很可笑拿來跟 特地找一堆人頭來詐領費的100%貪汙犯 更明顯了基隆小議員可以貪汙到千萬 立委只貪11萬 立委助理貪466只能說匪夷所思至於判決文 "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這兩段合在一起看 就是說 47290或48500 都是直接匯入王郁文帳戶 王郁文的認知是46,000外加勞健保的費用法官認定不行 說46000就是已包含勞健保的薪資這邊就是詭異的地方 因為錢是匯入王的帳戶 所以王收到47K或48K 覺得是外加勞健保費用 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判決文寫 "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這反而才奇怪吧 王收到47/48K高虹安 黃惠玟 是要共同詐取什麼? 然後王郁文又詐取什麼北檢原本還說 雖然只有466元 但建議法官"不宜緩刑"徹徹底底就是 我檢察官認定你有罪 你就是要認罪 不然就要求從重量刑 當事人不能認為自己無辜/無犯意/無罪檢察官在數字上加加減減最後得出466這個數字 也沒公信力466這個數字就是檢方的主觀認定 而不是有什麼客觀依據"審判長廖建傑說,合議庭相信王郁文沒有犯罪動機"你沒有犯罪動機 但是檢方算出466這個數字了 所以你有罪不就是這麼可笑的判決嗎王郁文還當庭問法官 要怎麼做才能不貪汙 法官:你繳回啊也就是 收到薪水時 要先按照檢察官的加減法去計算 多的部分馬上繳回(但立院根本沒有機制) 才不算貪汙打從一開始 就怎樣都不可避的貪汙了 這麼莫名其妙的標準也就是我 11/11 07:42 說的 純粹"檢察官覺得你貪汙""你自己不覺得貪汙" 既不被允許 而且還需要重罰但是呢 如果你是廣招人頭助理詐領薪水 只要認罪一律緩刑兩相對照就很明顯 檢察官根本不覺得 招人頭助理詐領薪水有多麼嚴重 認罪就緩刑 詐領到千萬還是緩刑 但466要重判順檢察官的意 緩刑 忤逆檢察官 重判 不得緩刑而實際的犯意 詐取金額 都不重要 這就是好笑的地方
你根本就只是看新聞稿和王的說法就自己腦補了,煩請去查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裡面王和黃的對話清楚,還有為什麼認為是,法官也解釋的清楚,另外檢察官認為的數額可不止466,是法官算的還比較少,光看數字就知道你沒去看判決書全文更好笑的是到現在還傻傻地分不清什麼是檢察官,什麼是法官,其實一審公衛文還是不認罪,法官明明還是給公衛文緩刑,然後幻想順不順誰的意,我都不知道該說啥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3 09:56:00你的理解可能有問題 沒有人會搞不清楚什麼是法官/檢察官貪汙466元的邏輯就是檢察官"發明"而法官沿用的 我當然不特地一直去強調是檢察官或法官 因為兩邊這方面沒有差異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3 09:57:00沒有什麼法官沿不沿用,法官判決是看證據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3 09:58:00公衛文當然不認罪啊 沒有人會貪汙466元 而且這金額還不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3 09:58:00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無罪的也所在多有,馬英九特別費案不就是?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3 09:59:00來的 你薪轉戶轉進一筆5萬 檢察官認定你只該拿49500所以你就是貪汙500元 這就硬要掰出一個貪汙數字出來法官判決本身自我矛盾 一邊說王沒犯意 一邊判王貪汙所以人在無意識之間就會貪汙了 根本莫名其妙這個案子的所謂證據 就是"按照檢察官的計算方式 多拿"完全是主觀認定 而審判長一邊說"我知道你沒有犯意"一邊判刑 這也是常人無法理解的"沒犯意 要怎樣貪汙"回歸主題 罪行重大與否 是在於犯罪人的犯意跟牽涉的範圍也就是就 當你刻意找人頭來詐領 當你牽涉金額高達千萬可見你預謀犯案而且金額龐大 不過對檢察官來講 就不是這樣 他只看你有沒有照他意思認罪而已 認就輕判 不認重判法官當然有他的裁量空間 但是基本上還是在檢察官設定的框框裡作判斷 所以才會發生審判長認為沒犯意 卻仍然判刑其他助理也不是真的認為自己貪汙 只是屈服在檢察官標準還看不懂什麼叫 "檢察官說你貪汙" 那就不用討論了 你就"無視常理" 而完全認同檢察官的邏輯 不需要多說什麼檢察官的邏輯 可以超越常理嗎 你可以再想一想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3 10:32:00有沒有犯意,跟有沒有犯罪,本來就沒關係。不知者無罪這個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3 10:33:00法官沒有"全盤接受"檢察官邏輯 但還是在這個邏輯上判刑去針對法官其實沒多大意義 因為源頭是檢察官沒犯意要怎麼貪汙 沒邏輯要怎麼思考 大概是一樣的道理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11-13 10:39:00沒有犯意不會貪污? 哈哈...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4-11-13 10:47:00感謝樓上示範
那也要你找的律師夠強,能創造出說服法官的大水庫理論,而且你舉的例子不就說明,檢察官說的,法官不一定沿用,跟你說真的很累,連原判決都不去看,一直死咬466,你知道王前面說薪資46000,然後勞健保外加才會到48xxx,但問題是後來調薪到48xxx,如果外加勞健保應該是5xxxx,而不是繼續領48xxx,你知道王破口在這嗎?
作者:
Rayzor (幼瑞)
2024-11-17 15:46:00貪汙就是貪汙還要辯啥==又不是有新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