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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酬勞官司拖延6年 劉在錫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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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c東網專訊】韓國「國民MC」劉在錫及主持金勇萬於2005年與前事務所簽署藝人合
約,成為公司旗下藝人,之後該事務所破產的債權被扣押,當時債權者表示劉在錫及金勇
萬屬事務所的藝人,他們的酬勞屬公司財產,因此需將酬勞交矛債權者,而劉在錫方面則
表示酬勞是他們的勞動成果,應將酬勞支付給他們。
劉在錫與債權者之間的矛盾,令到電視台將兩人合共10億韓圜(約2,900萬新台幣)的酬
勞交給法院,讓法院決定這筆錢是屬於事務所,還是劉在錫及金勇萬本人,劉在錫主張其
中6億(1,700萬新台幣)是他應得的酬勞,而金勇萬應得的酬勞則是近1億韓圜(約290萬
新台幣)。在一審判決中,法官指兩人與事務所簽了藝人合約,因此認為酬勞是屬於公司
財產,判劉在錫敗訴。
據悉,為了令自己的案件可以成為先例,令後輩日後遇到相同問題時可以更加容易地解決
,劉在錫為了訴訟堅持了5年,更一審敗訴後他亦立即上訴,可惜昨日法院再判劉在錫敗
訴
,指沒有證據顯示劉在錫及金勇萬與電視台直接簽約,因為他們是與事務所簽約,他們的
工作亦是事務所與電視台之間的合約協定,他們不擁有直接向電視台請求付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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