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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災難消費條款
‧撰文者請勿在文章中,對發生災難、事故、疾病、意外之個人、團體、國家有
訕笑、詛咒之行為,違者一律退文,並水桶15天。
‧推文中有此情形,水桶15天處理。
‧涉及情緒性字眼者,以板規5-1辦理。
‧肇因於行為人自身之不恰當行為(吸毒、酒駕、主動挑釁等),所導致之行為人
需承受後果(車禍、住院),可酌量使用揶揄字眼(活該、剛好等),但情緒性字
眼仍依5-1辦理。
例:
○○國發生地震,
推 甲:地震 爽
(水桶15天)
文章中○○○因故住院
推 乙:活該
推 丙:最好都不要出來了
(以上水桶15天)
推 丁:怎麼不死一死
(情緒性字眼 水桶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