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沒看到就可以這麼斷定?”…朴有天誣告再審,飽含淚水的上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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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什麼要這樣想殺了我。沒有目睹(受害現場)怎麼可以斷定是誣告,如同插
了一把刀在我心上。”(S某)
對警察“那麼小的廁所無法實施強姦”的主張,S某流下了眼淚,哽咽地說道,“沒有看
到案發現場怎麼可以這麼斷然。”
和JYJ成員朴有天持續了1年3個月爭鬥的S某,最後以一句“(在這種反复持續聲明的過程
裡)真的累了,很冤枉”結束了這場辯論。
針對S某的上訴於5日在首爾高等法院開審,她涉嫌“誣告和名義毀損”成為被告,而在上
訴審中S維持原審無罪判定。
原審當時,裁判部以“僅憑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很難斷定是虛假事實”為由,在得到7名
陪審團人員全場一致判斷為無罪的前提下,宣判S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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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無法接受裁判部的判決,在這次的上述審中也強調,"在那麼窄的廁所裡不可能實施
強姦。S某的主張是虛造的。”
檢方主張S某的心“變了”。
“被告人是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和朴有天發生性關係的。因為朴有天在之後沒有給S某聯繫
方式或錢,所以S某才覺得是性侵而提起訴訟。”(檢方)
檢方還提交了S某和朋友之間的短信作為證據,並且還申請和S某互通短信的好友A某作為
證人到庭作證。
但是裁判部以在原審中已充分得知的內容為由駁回了檢方的申請,“沒有一定要請A某來
協助調查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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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的法定代理人李辯護律師逐條反駁了檢方的主張。
首先是發生性侵的案發現場問題,辯護律師反駁道,“如果在那麼小的廁所裡不可能發生
性侵的話,那在車裡發生的性侵要如何成立。”
對短信內容,辯護律師反駁道,“S某的短信裡哪裡可以提現出那種(檢方提到的)誣告
,只是受傷的S某說明著(當時的情況)而已。”
辯護律師最後說道,“一直關注著國民陪審團的市民和團體都覺得是強姦。我們國家的檢
方真讓人感到可惜。希望對性侵受害者誣告的起訴能夠更加慎重一點。”結束了辯論。
最後S某開口說了,“檢方,為什麼這麼想殺了我。沒有看過案發現場,怎麼可以那麼斷
定。以後還要反復說出(受害的狀況),真的很累,很冤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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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文字翻譯)朴有天和S某事件經過
2016年6月16號:S某遞交起訴書
-S某“本人在2015年12月受到朴有天的性侵害”
2016年7月 4號:朴有天反告S某誣陷
2016年7月11號:警方,判斷包括S某在內的4件事為誣陷
-警方“4件事都難以確認是發生了強制性性關係”
2016年7月15號:警方,以性買賣和欺騙嫌疑把朴有天移交檢察院
2017年3月13號:檢察院,把朴有天的性侵害以及性買賣等所有罪名,處理為誣陷
2017年7月 4號:S某,在原審判決中被判(誣告)無罪。
-法院“難以判斷因S某的造謠和因造謠導致朴有天名義受損”
2017年7月11號:檢察院,不服從判決,決定上訴
2017年9月 5號:審理S某的抗訴
檢察院“這是在雙方同意下的性行為…性侵害是誣陷”
-S某方“確實是性侵害…將會裁定申請性暴力”
2017年9月21號:S某將會進行二審宣判
另外S某6月以朴有天為對象向首爾江南警察廳提交了訴訟狀,主張2015年12月在娛樂場所
的廁所裡遭到監禁和性侵。
朴有天以誣告罪反訴S某,S某的採訪因涉嫌“出版物造成名譽損害“,而受到刑事訴訟。
S某的原審與國民陪審員一起進行,7名陪審團成員一致認定無罪,最後裁判部也宣告了S
某無罪。
上訴審(二審)宣判日為21日上午10時。
http://www.dispatch.co.kr/882891
http://dispatch.net.cn/detail.php?id=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