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名稱:
韓國日報
新聞連結:
www.entertain.naver.com/read?oid=469&aid=0000272666
記者姓名:
楊勝俊
新聞全文:
合約終止即表示原機構擁有名稱商標權?
神話、BEAST等偶像團體與以前的公司都有類似的糾紛,
從實習生到首次亮相的團體是公司投入很多錢的資產,
前東家為了品牌價值而要求合約結束的歌手,
放棄舊名稱並以新的團名在樂壇活動。
1. 今年慶祝創立20年的神話,曾經歷3年無名時期,
2012年,神話收到Joon Media的商標申請,
在2013~2015年這段期間,是沒辦法以"神話"進行公開活動,
公司名稱也從「SHINHWA」更改為「SHINCOM」。
2. T-ara與前東家MBK娛樂產生嚴重商標衝突,
MBK娛樂在去年12月28號向專利廳提交商標申請,
T-ara則透過代理律師鄭闡提出"商標申請異議"申請,
MBK娛樂透過這樣的行為讓其他公司無法使用名稱,
而MBK娛樂更透過韓流文化產業協會對T-ara嚴厲批判,
「這樣的行為會嚴重傷害公司的形象、資產與權利」等。
【洪吉童般的偶像團體】
洪吉童因為當時的朝鮮是母系社會,因為洪吉童是妓女所生,
因此無法把他的父親的名字從口中說出。
音樂界出現了類似情況的歌手,本報採訪了HIGHLIGHT,
團員表示:「我們從來沒有和原本的公司討論過名字這件事,
所以在離開公司後才得知我們不能用原本的團名,
現在我們正在以一個新的名字在樂壇活動著。」
目前在Around US娛樂的尹斗俊、梁耀燮、龍俊亨等人,
因為與原公司CUBE娛樂有團名爭議,而改變了自己的團名。
藝人離開他們的公司並轉移到其他公司時,常發生類似的案件,
尤其在偶像組合中最為頻繁,只因為整體市場結構龐大。
由於公司領導了整個組合,所以公司認為名稱歸屬權為自身,
公司便會自己申請商標權。當歌手與代理商簽訂合約時,
常常會在沒有注意到的情況下,將商標等應有權利等讓與給公司,
這也是現階段K-POP界的陰影。
以英國的音樂市場來看,音樂製作和管理是分開的,
經紀公司的力量並沒有像韓國那麼大,內容的製作也是由歌手領導的。
樂評家Kim表示:「英國的商標糾紛經常發生在公司之間而不是個人之間」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立場】
在業界,「商標權屬於經紀公司」是主流觀點,
因為公司透故大量投資找尋人才並培養成團體,
最終出道在樂壇界活動,成為公司的重要資產。
國會議員金瑛鎭表示:「經紀公司的所有權與
製造商的生產權都是屬於須要保障的權利。」
然而,偶像團體的商標權留給音樂公司是不夠的,
直到7年合約結束,成員能力發展不足依然會被淘汰,
即使在原有團體有當紅熱門歌曲,成員的能力不足,
整個組合的成敗也會因歌唱和舞蹈能力而有所不同。
從無名歌手出發成為人氣組合功勞,
不能都轉移到經紀公司身上。
經紀公司在使用名稱時形成雙重壟斷,
直到合約結束後,透過名稱的授權再次賺取權利金。
某音樂評論家表示:「與企業製造產品不同,
藝人和團體的名字是不能分開的,商標權應轉移給藝人。」
2014年,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修正規則,
並建議經紀公司在合約結束後依法討論商標使用,
藝人的名稱應屬於藝人。某流行文化批評家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建議不具有法律效益,
因此藝人還是必須與公司找到共存的方式。」
【商標準則要求特許權使用費】
某五大經紀公司出身偶像歌手,現任經紀公司代表表示:
「向前經紀公司付了錢購買了商標權。該IDOL組合並未發生矛盾,
但為了解決商標權問題常常要付出上億元資金。」
對此,某大學大眾傳播系XX教授表示:「制定偶像組合支付商標權費用為
『收益的百分之幾』或『銷售商標權不能超過一定金』也是一種方法」
作者:
qday (要錢沒有(亮皮夾))
2018-01-24 11:23:00MBK早早註冊名稱就沒這麼多後遺症.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1:27:00看到神坑還是覺得很好笑wwww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1:43:00
付錢買不就好了,人家比你早去註冊,很多產品商標不都這樣嗎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1:49:00合約後結束 發展不足會淘汰 所以要求商標理由也很奇怪這不就證明自己能力不足/新公司行銷力不足嗎?失敗歸責於公司/成功的原因是自己,與公司無關 ?壞的推給別人 ,好的自己拿
作者: peisin6666 2018-01-24 12:33:00
真心覺得highlight社長們很了不起+1
作者:
allenxxx (fufuxxx)
2018-01-24 12:42:00highlight社長們建議可以做顧問服務,輔導後進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2:44:00
某樓實在很奇怪,法律都規定了: 除非t妞在當初簽的合約裡面有“同意”讓與「T-ARA」這名字的商標權(像新聞裡提到的那種狀況),否則公司不得註冊而t妞和律師都表示有提出異議的理由了,如果當初t妞沒同意那名字是該判給她們,有同意就是判給公司
作者:
ChriQee (QeeL)
2018-01-24 12:49:00就只是有機會爭取一下而已,不知道在嘴什麼。對我來說名字不重要啦,成員們都在就好,最後判給mbk那我們就重新出發啊,反正那名字也被許多人看不起。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2:57:00
公司找個女的然後使用T-ARA不行嗎?
作者: kinki1987119 2018-01-24 12:59:00
這什麼比喻
作者:
ChriQee (QeeL)
2018-01-24 13:00:00走法律程序本來就會很久,這篇這也不是新的東西(甚至看不懂),最煩的是媒體XD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03:00某樓也很奇怪 法律規定的是條文 根據不同情況也會有不同判決,說出與你相反的言論,就被你說在奇怪XDDD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06:00
沒錯啊,所以我們有人知道她們到底簽過什麼合約?證據都提給法院了,靜候法院判決可以嗎?什麼都幫經濟公司說話真奇怪欸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06:00你想靜候法院判決請便,為何要限制別人不能幫經濟公司講話,到底誰奇怪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09:00
問題是你啥根據都沒有啊XD 她們根本還沒發片哪來發展不足?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11:00我有說T妞發展不足嗎? 我只是說拿以後發展不足不能成為爭取商標的理由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13:00
所以你拿還沒發生的事當理由?
我只問,潔西卡退團了繼續用少女時代可以嗎?團體名稱是公司的,心情好給你用心情差不給你用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14:00
我眼花撩亂啦,法條都貼過了 法院判決還要半年一年吧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15:00我啥時把這未發生事情當理由了
作者:
ChriQee (QeeL)
2018-01-24 13:15:00不同情況吧,潔西卡躺著也中槍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20:00
( ′﹀‵)/︴<>< <><胬 ><> ><>ﴠ><>
作者:
ssore (...)
2018-01-24 13:22:00雖然不關潔西卡的事,我還真的不知道法律上她能不能用,現在的能或不能,都是粉絲心再回答吧?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24:00
四個人用這個團名,那其他兩位呢? 他們可以用嗎?公司那邊是否也可以用? 最後變成有三個同團名??
作者:
ssore (...)
2018-01-24 13:25:00但這種狀況團名爭議是不是都韓國比較多,台灣換公司好像都帶著走啊?
作者: HomuCat (無) 2018-01-24 13:26:00
法律問題比較關鍵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27:00
一開始沒談大部分都是公司的,畢竟團名絕大部分都是花錢請人家算的,霸氣就學神話,直接花錢買下來
作者: HomuCat (無) 2018-01-24 13:28:00
請人算是真的嗎 怎麼好台灣的感覺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29:00請人算是應該是真的 公司和藝人間提價應該都有落差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30:00
t妞最後留在團體內的四人才有法律資格爭取,最後法院根據證據材料判決給公司或t妞四人,寶素現階段沒辦法做什麼
作者: fireken 2018-01-24 13:30:00
神話搶贏主要是因沒前例,公司來不及搶先註冊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31:00也不一定是用算的 應該是有第三單位協調
作者:
ssore (...)
2018-01-24 13:31:00我的印象也是神話有花錢把名字買下來啊!怎麼有段時間不能用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31:00
為何他們四人就是團體內,其他兩人不行嗎?神話不是都說隊長花錢買下來的,跟公司註冊沒關
作者: fireken 2018-01-24 13:32:00
神話反而是離開公司後幾年才出問題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33:00
寶素去年五月就合約滿不續約囉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34:00
那四位不是也不續約,有分前後唷,這樣不就表明商標歸公司的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34:00神話不是流傳成員們集資買的嗎? 不單只有隊長出錢
作者:
ssore (...)
2018-01-24 13:35:00我印象的野史是隊長家很有錢,所以把名字買下來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35:00
神話當時聽到是Eric霸氣有錢買下來的,集資或許可能吧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37:00
沒什麼
作者: fireken 2018-01-24 13:37:00
神話是買歌曲表演版權和商標,不是單買隊名,而且離開SM反而沒出問題(這不是SM!!)2013年才冒出註冊問題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39:00神話不是說離開SM後,SM授權(賺錢),所以13前才沒出問題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39:00
啊還沒打完 跟那無關,公司沒有在成員同意讓渡的狀況下註冊,所以現在離開公司,若有機會證明自己沒有同意讓渡商標,那團體成員可以對法院提出異議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42:00事實上 也沒有可以證明 寶素讓渡其權利...
作者:
bigwing (相隔24年的感動)
2018-01-24 13:42:00板上有考古文可以看 神話辛苦的過程可以理解了再來嘴嗎不是有錢就能搞定一切
作者: fireken 2018-01-24 13:43:00
他強調他家沒有很有錢啦,不要一直講他有錢XD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43:00這裡好像沒人嘴神話吧.......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47:00
看到黑影就開槍 ?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3:47:00沒有人嘴,但也請不要把神話拿回商標的過程說的就像是砸錢解決這麼簡單,而且成員們都已經反駁過這說法了都已經有考古文了,求證一下不難吧?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3:48:00
團體名字最後相關人就四人而已 寶素現在沒辦法一起做什麼啦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3:52:00
錢只是說最後結果,沒人提簡單,不要7pupu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3:53:00結果就是花錢買。神話再拿回商標前,有很長時間是SM授權(似乎還有介入部分規劃)
沒錢不會成功啦沒錢不會成功啦商標就是商業利益 公司要在商言商 不談錢怎麼可能努力是過程 但結果一定還是要錢 不衝突啊而且這裡也沒看到對神話不好的言論 不懂在氣什麼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4:01:00我的重點是在「六個成員」一起出錢,而不是他們有沒有花錢買商標權,再者,他們最後的商標權確實是在法律調解下拿回來的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4:04:00可能是b大誤解了XD,也知道沒有人在嘴,但還是希望討論前可以搬出有證據的言論來討論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4:04:00
從考古來看最後是法院調停的啊,剛好在前一年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提出一份標準合約,裡面就有提到偶像團體離開公司後,名稱歸屬給成員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06:00如果名稱歸成員,又為何要花錢買? 名稱歸成員,先離開公司的寶素卻不能擁有其權利?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4:07:00還有歌曲使用權的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4:08:00
不過這只是一份2014年官方建議的標準合約,公司不一定會按照建議修改,推文出來只是讓想知道的人了解下,團體商標不是不明不白、完全屬於經濟公司的還有團體商標名和歌曲表演啥的是兩回事,現在t妞爭取的是前者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10:00如果沒記錯 神話是都買...而且不一定是屬於公司 也不一定屬於成員... 結果公司申請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4:11:00
我的意思就是為何寶素不能擁有,說他離開團體了,但這四位一樣沒續約就不叫離開,公司那邊也可以使用呀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12:00就被罵得很慘XDD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4:15:00
我的理解是 因為在最後能合法使用團體名稱的就那四人,所以T-ARA這個群體現在就只有四人可以合法向法院提出異議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4:16:00老實說,神話離開SM到SM去註冊商標的中間那兩年,除了神話成員,沒人知道他們到底跟SM談了什麼條件才能繼續使用神話的名字,而且很神奇的是,神話在離開SM後,申彗星在SM還有一個S的組合,並沒有一刀兩斷,甚至還以S的名義去參加SM家族演唱會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20:00題外話,YG幹話一堆,水晶的商標是YG擁有的,而不是成員的......
作者:
aribus (衝刺吧)
2018-01-24 14:21:00這新聞內容寫的很明白啊,雖然也是廢話。團體商標的部分,如果成員跟經紀公司有協議,就照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公司跟成員都可以主張商標擁有權,照判決執行。所以MBK申請,4個人提異議,反過來4個人提,MBK也可以提異議。然後寶素可不可以主張,我不知道。但是團體是結束在4個人的時候,如果要無限上綱,AReum跟某人可不可以提,這不就奇怪了。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4:24:00
本來就可以提,都是不續約的同樣方式,為何只有他們四人有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24:00如果沒有協議,曾經的成員都能主張共有阿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4:25:00
權利大家都約滿,約先到的什麼權利都沒有,晚到的整碗捧去
作者:
racage (天色漸漸光)
2018-01-24 14:26:00只要是曾經的成員應該都可以主張有權利啊,只是在不同時間的沒續約而已
作者: kunm (會心一笑) 2018-01-24 14:29:00
公司再組一女團叫T-ara也可以吧,這種模擬兩可的說法很奇怪
作者:
yoga201 (洗洗睡)
2018-01-24 14:29:00主張權利歸成員,卻排除前團員....這樣才奇怪吧?
作者:
aribus (衝刺吧)
2018-01-24 14:29:00那你叫寶素出來提阿,素妍IG有在用喔。快去留言
大家都是憑喜好認為誰有資格誰沒資格喇不要吵架唷~ 和平討論 ><
作者:
a032100 (MimOsa_iRis)
2018-01-24 14:31:00Beast都拿不回來了 不認為T-ara能拿回來 公司擺明要對幹了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4:31:00
如果居恩敏妍成功拿到團體商標一定會找寶素的啦 完全不心XD 寶藍自己都說只是離開公司不是離開t-ara 素也說相信她,再等一下就好 如果四人成功了,寶素也想繼續活動
作者:
aribus (衝刺吧)
2018-01-24 14:32:00寶藍爸媽都圈內人,素妍IG有在用,如果她們有意見,她們就會出來提阿,沒提就不用故意扯有的沒有的…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4:32:00
那她們就還會再相聚的
作者: liken (肯~) 2018-01-24 14:48:00
不讓前團員出頭是對的,不然到時候某柳出來說他同意給公司用
作者:
FuYen (赴宴)
2018-01-24 15:16:00這團真的好可憐 前三年就到巔峰結果被公司玩成這樣
作者:
rfa0323 (啊啊啊啊啊啊)
2018-01-24 18:46:00其實換團名也是沒關係吧~
作者:
Q311 (Q311)
2018-01-24 19:16:00那哪是母系社會的表徵
作者: pix16200 2018-01-24 19:31:00
作者:
wingfun (天兵)
2018-01-24 20:59:00推Highlight五社長
作者:
CappuCat (無休閒生活)
2018-01-24 21:09:00但是以前的歌不能唱,好哀傷
作者:
new262 (內有精華)
2018-01-24 21:57:00洪吉童那段不知道跟這什麼關係
作者:
Q311 (Q311)
2018-01-24 23:50:00那是父系社會的影響 跟母系社會根本無關
作者: angel770826 2018-01-25 13:07:00
推Highlight五個很有勇氣的社長
作者: pix16200 2018-01-25 18: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