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在宿舍和練習室強制猥褻..(原標過長)

作者: peggy0410 (lorene0410)   2023-04-03 18:37:52
在宿舍和練習室強制猥褻..’Kpop的產房‘成了偶像的惡夢
媒體名稱:首爾新聞
新聞連結:https://m.news.nate.com/view/20230403n32748?mid=e01
記者姓名:Park Sangyeon/ Kang Yoonhyuk
(若有則必須貼出)
新聞全文:
3日確認,6人男子偶像組合成員不僅在練習生時期,而且在出道後也因涉嫌強制猥褻並類似
強姦同一組合成員而被移交審判。 有人指出,雖然從青少年時期開始長期過著集體住宿生
活,但練習以外部分沒有得到有效保護,暴露出了K-偶像培養系統的漏洞。
上個月29日,檢察機關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舉行的庭審中,對前任偶像成員A某求處有期徒
刑3年,要求公開及公告其身份,接受性暴力治療項目,並下達5年的限制就業。
綜合首爾新聞的採訪來看,A某涉嫌從2017年到2021年為止,至少三次在宿舍和練習室等地觸
摸其他成員受害者B某的身體。A某方面雖然承認了大部分嫌疑並表示反省,但對於部分嫌疑
卻表示「(當時)喝醉了,記不清楚了。」
B某於2021年向首爾江南警察署申報受害情況,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今年1月以強制猥褻和類
似強姦嫌疑起訴了A某。 A某在事件發生後,因個人原因退出了團體,停止了團體活動。 經
紀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正在確認事實關係,之後將表明立場。」
練習生們從小就在集體宿舍或練習室等有限的空間裡度過很長時間,對所屬社和團體內部發
生的暴力、性暴力,易受權力而引發的犯罪等都很脆弱。 專家指出,特別是所屬社不是僱
傭、教育機構,沒有預防性犯罪的義務等,即使發生犯罪也不承擔保護義務,處於法律死角
地帶。
進行娛樂業界相關訴訟的許重赫律師指出:「所屬社沒有承擔保護義務,也不能只以勞動標
準法的尺度來看待與未成年練習生、偶像的合約,從練習生時期開始,長時間沒有進行外部
接觸,過著團體生活,即使在裡面發生問題,也很難應對的情況很多。」金正圭律師也指出
:「所屬社不能視為教育機關或保護設施,因此不能認為他們有申報義務。」
考慮到業界內的評價和合約身份等,像B某的情況一樣,受害當事人很難直接出面也是問題
之一。 朴珠熙律師指出:「只有當事人起訴或第三者告發,調查機關才能掌握犯罪情況,
但作爲藝人志願生,很難先提出問題。」
韓國演藝經紀協會顧問律師姜振錫表示:「因爲年紀小,剛步入社會或沒有經驗的情況較多
,所以對與公司發生矛盾時會感到負擔,人力和資金餘力不足,系統性地管理和教育練習生
的所屬社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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