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話題紛紛的HYBEvs閔熙珍聽證會核心要點3

作者: SihMin (小小貝)   2024-05-20 11:41:09
媒體名稱:
ISPLUS/韓國媒體
新聞連結:
https://isplus.com/article/view/isp202405200052
記者姓名:
(若有則必須貼出)
全亨化(機翻)
新聞全文:ChatGPT翻譯
“無論有無股東間契約,是否都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呢?”
這是上週17日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金相勳部長法官)審理ADOR對HYBE提出
的表決權行使禁令申請聽證會的核心問題。當HYBE一方試圖繼續討論閔熙珍與巫師有關的
話題時,金相勳部長法官打斷道:“還要再談巫師的事嗎?不必了。那些(巫師的)話題
以書面形式提交吧。時間有限,讓我們討論法律問題。”隨即提出了這個問題。
金部長法官問道:“沒有明確的判例支持這種股東間契約效力的情況,你們寫這些條款是
基於什麼依據呢?”
當天討論了很多內容,但法庭關注的焦點是這一點。HYBE主張在ADOR臨時股東大會上大股
東的表決權不應受限,而閔熙珍代表和HYBE簽署了限制表決權的股東間契約,問題在於這
一契約是否應被承認。
雙方都承認去年3月閔熙珍代表和HYBE簽署的股東間契約中有“自設立日起五年內,應通
過所持股份的表決權,確保閔熙珍代表能夠擔任ADOR的代表理事及內部理事”的條款。
閔熙珍代表一方主張,因為有這一條款,HYBE的表決權應受限,因此在臨時股東大會上
HYBE無法行使表決權解任閔代表。而HYBE一方則回應金部長法官的提問說:“根據通說,
無論是否存在股東間契約,都可以行使表決權。這是商法教科書中的內容。事實上,由於
尚無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能引用文獻。”
如果法庭接受HYBE方“無論有無股東間契約都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主張,那麼該禁令申請
將被駁回。
但如果法庭承認股東間契約中限制表決權的條款,關鍵在於如何解釋該契約的附加條款。
公開的股東間契約書中有條款規定,若閔熙珍代表造成ADOR損失超過10億韓元,或嚴重違
反股東間契約,或涉及背信、挪用等違法行為,或存在重大職務瑕疵等情況,可以限制股
東間契約的效力。
關鍵在於閔熙珍代表是否作為ADOR的代表,存在商法所規定的這些瑕疵行為。
金部長法官要求雙方圍繞法律問題進行討論,這使得HYBE此前指控閔代表的背信、巫師管
理等行為是否違反商法成為了重要爭點。
HYBE進行的審計顯示,ADOR的一位造型師涉嫌挪用資金,而閔代表對此置之不理,此外,
HYBE的一位副代表等人利用內部信息在審計前一週出售了HYBE股票,HYBE因此向金融監管
機構申請調查閔代表及副代表S等人,這些是否構成背信將成為法庭討論的重點。
HYBE指控閔代表圖謀奪取經營權,閔代表一方則主張“無具體執行的討論不構成背信”,
這也將成為法庭的討論內容之一。
金部長法官問HYBE方是否需要閔代表證明自己未犯任何錯誤以抵抗解任。
HYBE回應:“至少應真誠地證明存在被保全權利。證明不存在往往比證明存在更困難。雖
然不是全面的證明,但證明責任在於申請方(閔熙珍代表)。”
金部長法官表示:“沒有明確的判例支持表決權限制(股東間契約),爭議很大”,並要
求雙方在24日前提交補充書面意見,以便在3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前做出決定。
即這次聽證會的核心問題是:HYBE的表決權是否會被限制;如何解釋股東間契約中的表決
權限制條款;如果承認表決權限制,閔熙珍代表是否違反商法。
這一點不僅是法庭關注的核心,也是HYBE和閔熙珍代表雙方律師團隊(金&張和世宗律師
事務所)所知曉的焦點。儘管如此,雙方在當天的聽證會上提出了大量論點,這是否是針
對法庭的,讓人存疑。
如果法庭駁回禁令申請,閔熙珍代表在3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將被解任。然而,這種情況
下,關於股東間契約違反的法律糾紛可能會繼續。
如果法庭支持禁令申請,閔熙珍代表有可能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當然,HYBE也可能無視法
庭的決定,強行行使表決權解任閔代表,但這將需支付法庭設定的罰款,可能高達數百億
韓元,這與股東間契約違反訴訟的賠償額無關。
由於HYBE高層曾簽署限制表決權的股東間契約,且違反該契約可能帶來重大責任,他們不
太可能無視法庭決定。
最終,法庭是否支持禁令申請將決定HYBE與閔熙珍事件的第一幕結局。根據支持或駁回的
決定,事件可能進入第二幕,未來如何發展尚不明朗,但若事態長期化,將引發持久的法
律攻防戰,影響NewJeans的活動,對HYBE股價也將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無論閔熙珍代表是否被解任,HYBE應對ADOR進行審計後,年初以來市值蒸發約1兆
韓元的風險管理責任需予以關注。
因為HYBE在公佈對ADOR的審計消息後,股價大跌。如果確實因閔熙珍代表尋求奪取經營權
而需解任她,應該在審計結束並公佈結果後再外界發布消息,以最小化衝擊。即使閔熙珍
代表的記者會在後來舉行,影響也不會如此巨大。
如果HYBE因為閔熙珍代表計劃發起輿論戰而提前應對,這也顯示了戰略上的不足。事實上
,在HYBE審計消息公佈當天,閔代表一方針對ILLIT 抄襲事件發表了聲明,輿論對閔代表
十分不利。如果閔代表先提出ILLIT 抄襲問題,HYBE再進行防禦,輿論和股價可能會更有
利於HYBE。
因此,HYBE應該在內部整理並最小化股價影響,公佈此事件的處理方式,而不是進行大規
模的公開攻防戰,這在風險管理方面顯然是失敗的。無論事件如何結束,HYBE需對股東負
責。
心得或評論(選填):
1. 合約明訂閔熙珍須擔任代表及董事5年。
2. 目前沒有判例針對股東間的合約是否可限制股東大會投票權。
3. 合約明訂閔熙珍須造成損失超過10億,或嚴重違反契約或觸犯商法或重大職務瑕疪,才
可以限制股東合約的效力。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