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起來
其實大概四五月的時候,有新聞說今年初閔和HYBE討論股東合約的時候,閔有要求繞過AD
OR理事會,代表理事能單獨解除藝人專屬契約的權力,不過被HYBE拒絕掉。
https://www.hankyung.com/article/202405022002i
內文
Hybe和Ador代表閔熙珍之間的鬥爭仍在繼續,但據透露,今年年初,閔代表在沒有經過Ad
or董事會的情況下,自行請求了「終止藝人專屬合約的權力」。
根據音樂產業2日訊息,CEO 閔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於2月向Hybe發送了包含這些內容的股東
協議修正案。隨後有消息稱,Hybr認為CEO 閔的提議不合理,並回覆拒絕。
歌手專屬合約是娛樂公司常見的合約形式。娛樂公司在終止獨家合約時需要董事會批准。
據悉,根據Hybe與CEO 閔簽訂的股東合同,與其他一般娛樂公司一樣,藝人專屬合約的終
止必須得到董事會的批准。
目前,Ador 的董事會由三人組成,包括執行長 閔熙珍本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副執行長 Shi
n 和董事 Kim,他們都擁有投票權,因此執行長 閔擁有控制權。在目前的架構下,擁有A
dor 80%股份的Hybe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更換Adore董事會,以阻止其歌手離開。
不過,如果閔執行長的請求被接受,New Jeans將能夠根據閔執行長的意願終止獨家合同
,而無需Ador董事會或Hybe的參與。 Hybe將無法阻止其歌手離開。 Hybe聲稱,閔首席執
行官準備了一個三階段方案:“通過行使看跌期權確保現金→通過終止與New Jeans的獨
家合同導致Ador的企業價值下降→首席執行官閔收購Ador的管理權。” Hybe的判斷是,
請求CEO全權終止專屬合約就是考慮到了這種情況。
對此,閔首席執行官表示,“這只是要求解決New Jeans出道過程中出現的無理幹擾,並
以獨立廠牌的方式運營”,並補充道,“與‘涉嫌竊取經營權’無關。” '目前這是有爭
議的。 Ador相關人士解釋說:“這並不是要求改變New Jeans的合約形式,而是希望將其
應用於New Jeans未來的續約以及下一個(Ador)新秀組合。”
閔代表方面表示,「Hybe最近發布了一條來自副總裁的KakaoTalk消息,聲稱這是接管管
理權。」他補充說,「KakaoTalk消息是從4月4日開始的,即使按照Hybe的說法,這也是
不合時宜的。
照新聞敘述
閔提出要解約的權利(新聞中閔熙珍沒否認只有說是為了要完整的獨立經營權)
也就是這新聞很有可能是真的
而且還提到沒有要更改合約形式
那也就是說,如果專屬合約真的如粉絲說的這麼好解除的話
閔熙珍當初何必提出需要解約權
因此推論NJS說有霸王條約可以解除合約
恐怕不成立
否則用那個霸王去解約不就好了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