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oucj (心塵math)
2014-05-16 22:55:01情形是這樣的,
就是有一筆土地當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金額是300萬,
後來債務人過世, 要追討這筆金額,
可是這筆土地因為是多人共同持份之一,
所以拍賣好幾次都流標,
第三次後, 減價拍賣, 法院問我們要不要買過來?
可是這筆土地的鑑定價只有一百多萬.
那想請問的是,
(1) 如果買過來了, 那剩下到300萬的差額還能追討嗎?
差不多的問題,
(2) 如果不買, 繼續執行拍賣, 有一天成功拍賣, 那一樣剩下的金額能追討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