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tvgirl (TV Girl)
2014-05-20 14:57:21在職:102.9.2~103.3.5
離職原因:資方迫勞方要簽屬不平等條約 遭勞方拒絕
情況:
雇主拖延3月份薪水&加班費到現在都不給
資遣費與未預告工資也不給
經過調解兩次後 資方自訂時間卻都不出席
目前勞檢處正在處理
但勞檢處的態度非常不好且消極
想請各位大大解惑的部分是
勞動處打來 跟我說每個月薪水都要重算
因為前雇主要求以前多給薪水都要要回去
這樣我是不當得利(?)
薪水都是老闆算的
也是經過老闆同意的情況下才給薪水的
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嗎?
薪水也是她自己發的
雇主自己算錯或是多給變成是員工的錯嗎?
(每次都少算薪水 有多給薪根本想都不敢想)
若比方說該月本薪$31990
雇主口頭說那我給你整數$32000
這樣我也必須被汙名化說"不當得利"嗎?
不然每個老闆不就都可以這樣,
先跟員工說會給多少錢,
事後反悔再要回來,
隨便說說都沒關係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