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目如下:
A國男子娶B國女子乙為妻,關於婚姻之相關問題在我國涉訟,A國法律如允許一夫多妻,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為(A),想請問錯在何處?
(A) 法院適用 A國法律時,應斟酌 A國法規定有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另外,(C)選項敘述是對的,但我覺得是錯的,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C) 乙主張與其他配偶對甲在我國之財產有相同之權利時, A國一夫多妻之規定
尚未違背我國之公序良俗。
→ 想特別請問,我國對於物權是採 所在地主義 亦或 本國法主義?
如果是物之所在地原則,那麼這樣不就無法"避免特殊情形下不公平
情事之發生"(三種公序良俗條款功能之一),因為我國為一夫一妻制,
第二任非法定妻子是沒有這樣的權利的,而法官卻允許他國妻子能
擁有這樣的權利,這不就損及了我國的公序。
先感謝各位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