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車,載著朋友甲。
我左轉時,另外一台機車乙也左轉 。
這時乙擦撞到我,我跌掉。 乙下車查看。
警察前來勘察後,表示雙方各需付50%的肇事責任。
我跟乙達成協議,此事算了。不追究。
我那朋友甲,因為腳腿有擦傷,流血,去看了醫生,有開證明,不願意算了。甲就要求對方賠償三萬元!(醫藥費,無法工作數天的賠償)。我覺得甲根本就是獅子亂開口,太扯,就不想過問此事了。
現在,甲自己提告了乙,並說連我也要一起告!
我是載他的人,我也有受傷,車子也有破損。甲能告得成我嗎?我會負怎樣的刑責?
煩請高人解說,謝謝您!
有朋友如甲,不如去跟馬卡茸茸握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