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7月13日 凌晨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手腳多處挫傷、擦傷、疼痛,
右小腿手掌大小撕裂傷(縫2X針)
對方:下顎骨骨折、下巴縫3針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機車)(不到半年的新機車):強制險、第三責任險、駕駛人險
對方(機車):強制險
但尚未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尚未申請研判表)
十字路口
對方闖紅燈(監視器看起來是已紅燈至少3秒以上)、超速(感覺8.90以上)、無照駕駛
(未成年)
我方無搶綠燈(過路口大概1/3時被撞車側左小腿位置)
警方說:我方應該是無肇責
六、車禍損害賠償明細表
修車、醫藥費我方希望對方全額賠償(有單據部分)
醫藥費我們不清楚是要向對方拿還是跟對方的保險公司(這部份我們只要有拿到就好)
精神撫恤金我們這邊是要求6萬,對方聽到直接摔筆,
說我們賠不起要告也只能給你們告了
撫恤金我們是問了有經驗的同學、親戚,大家得出結論大概5.6萬
事主是我學弟,家境不是很好,醫生說大概要休養一個月,
看目前情況基本上只能在待在家裡緩慢行動,這個月又是暑假,
再加上他們家是單親,只有媽媽跟姐姐,都需要上班,這樣還要請假照顧他,
這些都不用算嗎? 六萬塊真的有對方覺得得那麼過分嗎?
對方是連談都不談,所以當天就沒繼續再說下去了,而且事主家人在台北要到
新竹兩地奔波,暫時只談了一次。想請問各位大大水水,
精神撫恤金要怎麼要求比較合理? 還是六萬塊真的太高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