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原po在代理商擔任維修工程師
原廠的零件有瑕疪,所以需要到各個客戶端(醫院)做更換零件的動作
需要客戶在維護單簽名,確認有更換才行!
實際上也有到客戶端去做更換零件,也請客戶在維護單上簽名
因為原廠急著要,所以我們工程師隔天就寄回總公司
請總公司收集各分公司之工程師所處理的維護單,再一併寄給原廠
但是助理有一間客戶的維護單遺失了...
時間緊急,來不及去客戶端重新簽名
所以情急之下就自己重寫維護單,也自己簽客戶的名字上去
因為一式兩份,所以原先的維護單 客戶簽名時,已經有給客戶收執
寄回總公司的因為助理弄丟了,於是再自己簽一份(就沒給客戶簽名,直接自己補簽)
但這樣公司主管看到前年的客戶簽名說這個不是客戶自己簽的
說要告我偽造文書~.......
想請問版大的專業人士﹕
原廠交代的事情實際是有去做,也請客戶確認簽名
一式兩份,所以客戶那邊也留存收執聯
但因為助理將要給原廠留存的維護單弄不見,所以我再自己補簽(客戶名字)
再把我自己簽客戶名字的維護單給總公司
這樣如果總公司要告我偽造文書,是否成立??
我查網路一下,有三要件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
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
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
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
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
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
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
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
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
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
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
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這份維護單是公司的制式維護工單...上面是空白的
做的工作就自己填寫上去,應該也沒危害他人權益~
麻煩各位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