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1發生車禍,我的車被追撞到後保險桿損壞卡車輪;他的車頭安然無事。拖吊車帶我們到國道警局寫三聯單,小對長跟肇事者說:「你必須負擔全部的費用(拖吊費和維修費),保險公司無法給付全額,剩下由你補足。」肇事者表示同意。
當時從警局出來時,爲了拖運費用雙方還想儘辦法要省錢,我問我的信用卡公司;他問他的保險公司,我們當時都同意車子拉回我居住地(距離100公里),最後拖運費九千多元。
當我要取修好的車子前一小時,我被告知對方保險只給付1500元拖運費,維修費保險公司全出。如果我要取車必須簽合解書加一萬八千多的押金(維修費)。對方保險聯繫不到肇事者,我請對方保險改聯繫家人,得到回覆是「他們不願支付剩下費用」,我請保險員轉達不支付的話,要走調解和法院;對方回覆是「沒有任何實體承諾要負擔剩下費用,需提出明確的法律證明肇事者應負全部損壞,走調解和法院也可。」
他們的回覆讓我覺得有些賴皮,他們以為保險公司會支付全部費用。
最後重點:除了民法的損壞賠償,還有哪條法規,爲肇事者要負全責?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