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A同意將某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債權人B,雙方達成和解
一般情況B會主動且樂意的持和解筆錄至稅捐地政機關單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即可。
但如果今天B遲遲不去辦登記,變成該不動產一直掛在A名下,
A在15年內都無法自由處分卻又必須負擔相關稅捐。
同時因判決移轉為無償移轉,A並非土增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也不允許A單方申報
又地政單位也有〔依法院確定判決得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怠於申辦登記,
義務人單獨提出申請時,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之相關規定
不就變成A想清償也無法在B不配合的情況下清償...
想請問這種狀況下,A有什麼方法能解決這種奇怪的狀況呢?
有債務人去申請強制執行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