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籌備基於違約或侵權損害賠償在我國對乙提出訴訟
的時候 突然新聞報導以名下的飛機飛離我國國境降落丙國
原告甲乃向我國管轄法院對乙提出賠償之訴訟
並向管轄法院基於民訴法第523條聲請對被告乙名下的資產進
行假扣押
民訴法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假設我國管轄法院聽取原被告雙方意見後裁定准許對乙的資產做假扣押
我國資產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已經飛到丙國的飛機
以及被告乙在丁國的存款和不動產
原告甲持有的我國管轄法院的假扣押確定裁定要如何到外國生效?
如果根本沒效的話 那民訴法第523條第2項的規定不就沒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