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之前因為車禍 當天兩個小時後調解(當時以為只有身上擦傷)
調解書上寫"體傷自行負擔"
隔天我才知道腦震盪(頭痛去看醫生才知道)
跑回去警局 警察說沒辦法改了
調解委員也給我一仟塊 說"算了吧!車禍本來就會頭痛" "而且你自己說體傷自行負擔"
於是我就去地檢署提出告訴
後來檢察官幫我交付審判
但是前幾天收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確定的單子
隔幾天才收到法院開庭的通知
這樣是不是我鐵定敗訴呢?
還是我要打電話給檢察官 說法院已經確定這個調解了
因為一定會敗訴的話 我也不想去開庭了
到時候一定是問我"調解都已經確定了 那你還想怎麼樣" 之類的
那感覺會很不好受
希望知道的人 可以給我一些建議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