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法律高手們好,本人父親近日因偽造文書遭起訴,即將出庭準備程序
本人非法律科系,故前來求助各位
案情:
吳某(本人父親)因熱心公益,見鄉下野溪在暴雨時因未築堤防而沖毀田地,
故向鎮公所提出整治野溪申請,公所表示需要所有地主同意書,
吳某遂逐一請所有地主簽名或蓋章,並提出第一次申請。
孰料申請過程延宕數年,連公所承辦人都已換過,當初的同意書也遺失了,
所以只好重新再簽一次同意書,而其中吳某卻多次尋找某位李姓地主而不得,
在某天恰巧在路上碰面,即提出簽同意書之請求,李姓地主嫌麻煩,便請吳某自行刻印章
吳某遂自行刻了李姓地主印章使用並提出申請。
野溪整治完成後,李姓地主便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表示對野溪整治並不知情,
且田地於整治時遭到減損。
被告為吳某、里長、承辦人及鎮長,並對里長、承辦人及鎮長提出圖利罪告訴,
經檢察官偵查後,里長、承辦人及鎮長偽造文書及圖利罪不起訴,
吳某因前後證詞不一(偵查隊和檢查庭),故檢座認為不可採信,故遭起訴偽造文書。
請教:
1.吳某曾因嚴重車禍導致腦部嚴重受傷,記憶力不佳(有醫生證明),
且證詞不一是因為野溪整治案件申請過二次,偵查隊偵查時吳某說是李某自行蓋章,
實為第一次申請,檢察官訊問時答覆是李某同意刻章使用,為第二次申請,
並非有意反覆證詞。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已知申請過二次。
可否主張證詞有效?
2.整治野溪工期達四個月之久,期間李某也曾到田地,既然第一次申請是親自蓋章,
亦即知道野溪整治需要所有地主同意,如非本人同意或授權刻章使用,
為何不盡早提出異議?這樣的說法能從側面證明李某有授意刻章使用嗎?
3.整治之野溪並未經過吳某土地,故對吳某並無任何利益,李某亦無法證明田地遭毀損
(事實上也沒有),故是否可主張無主觀犯意和客觀損失呢?
4.最後請教準備程序庭該注意事項。
父親第一次被告,本人也第一次進法庭(輔佐人),整晚睡不著,還請各位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