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上,子女對(高齡)父母有撫養義務。
但這個撫養義務(解釋上好像是子女無償的服務)的存在,
在法律上是否會禁止父母用「僱用」的方式,僱用子女來照顧自己呢?
這牽涉到稅法上的問題。因此想請教一下:
假設
張父固定每年贈與張子贈與稅免稅額內的款項,
另外再以照顧費的名義,支付無其他工作的張子,
每年恰巧亦符合張子年度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內的費用。
當然,張子亦預備向國稅局申報這筆免稅的「工資」收入。
只是,法律上會因為基於張子本來就有撫養張父的義務,
「所以不可領取照顧工資」(?)為由,認為張父支付的「照顧費」款項不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