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事起訴中部分不起訴之救濟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16-05-25 11:31:47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5 12:03:00
個人認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是單一案件,有審判不可分性。該不起訴則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法院自可就公然侮辱一併審理,無需再議。如法院認定非單一性案件,則可以再議。誣告罪不以不起訴為要件,其餘構成要件個案判斷有無該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5 13:47:00
誣告跟起不起訴無關 不是隨便告人就是誣告這大概是最常被誤用的法律概念了如果告人不起訴就會變成誣告 李敖大師早該進去幾千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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