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酒駕肇事,送偵察庭後也認罪了,並與對方和解了
日前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實在不懂是什麼意思
所以來請教一下大家。
這樣是等判決下來還是要出庭答辨?
內容如下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依型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決處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訴訟法簡易程序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
、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
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
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
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