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管委會其成員執行業務侵權,管委會責任?

作者: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09:10:27
某一社區管委會, 由 20 位管理委員組成.
此社區共有四個獨立停車場 (Pa, Pb, Pc, and Pd),
分別由四個管理小組所管理(A,B,C,D),
每個管理小組由5位管理委員所組成. (4x5=20)
該社區規約訂定:
住戶持份共有之停車空間得約定於特定期間內為約定專用部分,
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今某停車場管理小組(C)制定之停車場(Pc)管理細則, 沒有遵循規約,
反而載明一旦排到停車位,
可以約定繼續專用,一直到賣掉房子為止
(這應該算是不特定期限約定專用吧?),
侵害其他尚在候補車位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因為管理小組C是一工作小組,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
但管理小組C的成員是管理委員,
也就是管委會的構成員,負責管理共用停車場
請問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法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因執行職務侵權,法人連帶負責的規定?
或者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可以主張管委會的責任?
非常謝謝!
補註:
1. 該社區停車場產權登記 為"共用部分", Pc 約有50格停車位, 而擁有Pc持份者約為80戶
2.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8-11 09:46:00
直接探討該自訂的管理細則有沒有對住戶有效力..
作者: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14:25:00
並無效力,但因工作小組無侵權能力,故想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所侵權?(類推適用民法28)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11 15:11:00
連帶責任不能類推,以契約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打確認管理細則牴觸規約無效但看起來也沒有違反規約,這部分你要再看一下條文
作者: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19:22:00
感謝給予指導的各位前輩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6-08-11 23:46:00
管理小組是再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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