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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a/rilfw
http://imgur.com/a/QhDwm
今天公司收到新北地院的執行命令
關於主旨大意為:
禁止我方(第三人:世X)對債務人(群X公司)給付工程款。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但我們公司近期內並未與群X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更不用說給付工程款了。
關於「說明三」我就看不懂了
聲明異議?
請問我們公司需要進行什麼手續或動作嗎?
世X是家裡自己的公司,但家庭成員內沒有人是念法律相關科系的
所以收到法院寄來的文,難免緊張
還要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