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情況是:已開過偵查庭,被告也承認盜刷信用卡。目前就等待下一次的調解會,
在調解會之前,告訴人(我)將一些財損列表出來。
財損包含許多項目,其中有幾項目- 回戶籍地辦理證件之費用,交通費。
但被告不承認偷竊我的錢包,只承認在路上撿到我的錢包,且撿到錢包時錢包內只有數張信用卡
他只使用信用卡去盜用。所以他不想賠償我回戶籍地辦理證件之費用。
(ps:在偵查庭上,檢察官說警察有在我的居住房內採證到被告跡證。)
我想請問大家,既然目前證據都證明被告曾未經允許進入我屋內,
被告也否認偷竊我的錢包。
請問我是否得證明,我的證件是放在錢包內才能讓被告賠償呢?
和解金的定義是否只能賠償實際財損(盜刷)的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