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okiyo (拉拉嚕~)》之銘言:
: 看到一篇最高法院評食安法的文章,發現到這事頗嚴重的!
: 最高法院居然明確表示,「不照做就退件改判」
: 本來應該建議性質,怎麼突然有約束力了?
: 會讓一般人有『法官造法、法官不就好厲害』的感覺!
: 就如下面這篇文章寫的,最高法院是在秀下限嗎?應該需要討論一下才是!
: 最高法院好棒棒!顧食安不如改名「最下限法院」
: 胡智新/職業律師 最高法院12月2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說明,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就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庭長花滿堂甚至直言,今後一、二審法院都要以此見解為主,如果判決跟此見解相左,將會被撤銷改判。哇,最高法院官威好大,這下還在審理中的相關食安案件還審什麼?長官下令、下級還能審判獨立嗎?
: 最高法院評食品安全法,居然不管食品安不安全。行政執法怠惰、司法搶當英雄,法律越俎代庖搶做行政機關應做的事,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即,非得大動作來點什麼才顯示自己好棒棒嗎?別傻了,看戲的是傻子,演戲的是瘋子,最高法院為了贏得食安英雄美名,已經不惜犧牲司法公正獨立超然的神聖性。
: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為了統一各裁判的不同見解,做出的決議,通常僅是「建議」性質、沒有實際拘束力,但是下級法院為了不產生爭議,難免也可能會因為尊重上級而遵照最高法院決議來下判決,但如果真要遵照,通常總是會稍微掩飾一下吧,總不會大剌剌地說「長官都說了,那我們也別審了,就這樣判吧」,如果是這樣,台灣豈不是回到封建時代?不服?拖出去斬了!但讓人傻眼的是,現在最高法院卻明確表示,「不照做就退件改判」,這下可好,「長官交辦、下級不得不從」這種在司法界你知我知大家知的潛規則,最高法院居然也可以拿到記者會上公開談論。這種秀
: 下限的行為,最高法院已經可以改名為「最下限法院」。 食安問題確實是台灣近年最具爭議的議題,但既然爭議,就應該謹慎,現在沒有足夠的判決先例可以清楚各個法官下判決的理由,當然無法判斷產生歧義的真正原因,最高法院現在這麼急著下統一見解,所為何事?又說「最高法院此一見解,是經40位刑事庭法官一致通過決定」,怎樣?人多勢眾嗎?案件不分大小、情節不分輕重,看起來勿枉勿縱,但事實上卻是限縮了法官的裁量權限,把下級法官都當笨蛋和人形魁儡,也玩弄民眾對食安和司改的期待!
: https://goo.gl/ZexxIw
最近看到《法操》對這個議題也有討論,甚至還要對這個議題辦論壇
內容大致是針對頂新的案子做分析,他們好像一直有在追頂新的開庭
[標題]最高法院對食安法的新解釋,不只頂新,還是食品業的震撼彈
網址:http://www.follaw.tw/f01/10787/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於2016年11月22日召開,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下稱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假冒」罪,不論攙偽、假冒的行為是否確實
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皆以食管法第49條第1項論處。這項決議對目前相關案件以及
整個食品業所造成的影響甚大,《法操》在此一一釐清。
「最高法院會議決議」是什麼?又具備什麼效力?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是對於「刑事法律問題」而做的決議(簡稱最高法院決議),目的
是為了「統一最高法院刑事各庭於裁判的不同見解」,法源依據是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
十二條。決議的作成,是依照出席會議的法官反覆討論,最後依多數決作成。
而這樣的法律決議,在學說上,僅為建議性質,並沒有拘束力。過去,孫森焱大法官在釋
字第 374 號不同意見書中提到,最高法院決議並不會對人民或下級審法院產生拘束,如
果法官要援用決議,是基於法律獨立審判之原則,屬於法官自己的意思表現,而採用決議
意見是否適當,也是各法官自己負責。另外,因為沒有拘束力,所以確定裁判略與此決議
相牴觸,亦不能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但一般來說,在實務上,法官都會遵照最高法院決議,根據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指出,
若違反此見解,判決會被撤銷改判。因此,其實「最高法院會議決議」在實務上是具有實
質拘束力的。最高法院的決議,也可能會變成日後的成文法。舉例來說,最高法院77年第
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就影響了民法第227條的立法(孫森焱,民法債編總則(下)初版
p.826)。
積累的判決數量仍不足,最高法院是否過早下定論?
在《法操》的立場,我們尊重最高法院會議決議,但用決議的方式,拘束下級審法院,統
一見解,這件事是否恰當呢?我們可以從程序面、實體面去看。
程序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其實是一個新的議題,曾經有過的判決很少。以
往最高法院會議決議,都是在經過各級法院,詳細研究各式各樣的案例,經過審慎的審理
判斷,撰寫詳細的判決書,累積大量的「判決先例」。透過先前大量的判決書,最高法院
及民眾都可以清楚了解各個法官,下了相同或不同判決的理由。在這樣的前提要件下,最
高法院再將各級法院判決歧異的部分,以會議的方式作討論,是比較恰當的。
然而,在還沒有大量的判決作成之前,就直接先以開會的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到底適當
與否其實是有討論的空間。法律,是不斷的經驗累績而成的,在僅有少數的案例出現,尚
未經過各級法院審理、討論、判決的情況下,直接用開會的方式歸納,可能有些不足;甚
至可以說,積累的判決數量根本還不足以進行歸納。
且,整個最高法院會議決議,對外是非常不透明的,民眾無法得知有哪些法官參與會議,
甚至連參與人數都不知道,也看不出支持決議的比例,亦無法得知,是否與會法官都有表
達意見。
雖然,食安問題是社會關注重點,但法院的判決,若僅是因為為了符合社會期待,將失去
判決的中立與客觀。而且,添加物對人體有無傷害,本是論罪標準之一,當最高法院解釋
一出,就形同將所有案件全部一視同仁,將失去處罰的依據與標準。
只要「摻混、假冒」就需處以刑罰?恐過當解釋
本次最高法院會議決議見解,認為只要「摻混、假冒」一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第一項論
處,似乎有失比例。例如:販售標榜100%純果汁的店家,在果汁內攙入50%的水。這當然
構成了「摻混、假冒」,也許有民眾會認為這個商人為了利潤而欺騙大眾,但是,這樣的
行為,若直接以刑責處罰,使之失去自由,是否過當呢?是否還有其他處罰的方式可以警
惕他呢?
在我國法律中,刑法擁有謙抑性,也就是說,刑法是最後的處罰手段。刑法的介入,必須
要在無其他制裁的手段時,才得以動用。因為,刑法是拘束人民自由權利甚至剝奪生命之
嚴苛處罰,應盡量以限縮的方式來使用。
而食管法第49條第1項屬於刑法的範疇,而此法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購買、
食用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若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應排除於
刑法的罰則,才能符合刑法的謙抑性。
另外,學者也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9 條中,「攙偽」行為,是採抽象危險犯立法
模式。「抽象危險犯」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將會對重要法益產生實際損害的行為,約
定為犯罪行為,使人民不要去做。而「攙偽」如果不是攙入有毒或有害的物質,是不可能
會發生實質傷害的結果,自然也沒有納入刑法之必要。
最高法院的解釋限縮了法官裁量餘地,不盡合理
從法制的歷史上,我們也看到限縮法官裁量餘地所帶來的不合理之處,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為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要是販毒,
依法審判,都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雖然販毒是不對的行為,但一個人賣「一包毒品」
和「一車毒品」,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吧?
所以,在實務上,常以各種理由例如坦承犯行、情堪憫恕等理由減輕其刑,再使用緩刑的
方式處理,這樣的做法架空原訂刑罰的使用,並非法治國家應有的情形,不如在制定法律
時就直接加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讓審判者有多一些裁量的空間。
頂新兩案還在審理中,此決議一出,是否就不用審了?
最高法院的解釋一出,民眾最關切的就是頂新油品案件的判決是否會受到影響。目前頂新
製油有兩個案件正在進行二審審理中,一件是頂新製油的越南豬油案,另一件則是味全油
品案。大家常常會把兩個案件弄混了。事實上,頂新越南油案的爭議點,在於涉及由越南
進口的原料豬油,是否危害人體健康。而味全油品案,則是涉及產品包裝與油品攙混的問
題。
針對越南油案,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書內,法官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討論食管法第
49條第1項,攙混、假冒需不需有危害人體。該判決認為「危害人體」,是此法條的必要
條件。因此,在最高法院會議決議一出,台中高分院是否會維持原判,仍有討論空間。
而味全油品案,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攙偽假冒罪所要保護的,除了民眾健康之外,還包括
消費者的「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相信商品的成分標示,並根據標示做選擇,
而攙偽假冒,卻會使消費者做出錯誤選擇。
基本上,一審台北地院的見解,與最高法院會議決議的看法十分相似,不論該行為是否有
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9 條第 1 項論處。就結果而言,此
部份應該會維持一審的有罪判決。
本次最高法院會議決議,對於頂新案接下來的審判,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但實質上
,下級法院可能都會遵守。但《法操》在此呼籲下級審法官,即使選擇要尊重最高法院的
決議,也應基於審慎判斷,甚至是在判決書內,詳述此判決的理由,而非僅單純引用最高
法院的決議。因為經過意見的討論與累積,才能有助於法學的進步。
否則,若只是上行下效,下級審法官等於自己將裁量權和獨立判決的能力拱手讓出,如此
的審判一言堂,豈不是台灣法治的大退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瞭解更多!歡迎參與【法操年終論壇:最高法院統一食安見解是否管太多?】(戳我報名
)
最高法院12/02發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法律統一見解,認定「攙偽、假冒」罪,不論
是否確實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皆以食管法第49條第1項論處。
最高法院投下的震撼彈,將對食品業造成什麼樣的重大影響?下級法院一定得遵從嗎?正
在二審審理中的頂新越南油案、味全油品案也適用嗎?而往後的食安案件在審理時,又會
怎麼轉變方向呢?
法操今年最後一場論壇,帶您直指最高法院新解的問題核心!絕對不能錯過!
時間:12/28 (三)晚間7:30-9:00(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
地點:PCBC 犇亞商務暨會議中心6F(地址: 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
與談嘉賓:
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李茂生老師(台大法律系教授)
陳奕廷律師(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刑訴補教名師易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