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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發生的車禍,此次事故總共有3台車,我方是C車。當初經過警方初判及車禍鑑定
兩次結果都顯示是A車全責,必須負擔我們兩台車的修繕費用,因為沒有和解所以我們C車
及B車對A車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到法院後有送學術單位鑒定,最近法院開庭審理,結果學術單位鑒定結果為:B車不當變換
車道導致車禍發生。
最後肇責比為A車30%、B車70%、我車一樣沒有責任。
想請問就這個案件,當初警方初判及車鑑會都沒有B車的責任,所以沒有對B車提告。這個
在最近開庭才知道B車失誤較大,這部分傷害還可以提告嗎?有查過文章表示:為告訴人
知悉犯人之時。不知道可不可以適用
住於傷害罪我方有三個人提告,現在是法院審理是對A車提告部分,如果最後判決確定,
車禍傷害最低會判多長?易科罰金部分會乘三個人的罰款上繳法院嗎?
開庭時法官有要我們在和解一次,他說刑事庭結束後,我們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還
要再打民事庭,我方還要提出很多表單、書狀之類的。這部分我們比較不懂請問如果真的
到民事庭,我們還需要補充哪些表單或書狀之類的東西嗎?複雜嗎?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