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以下案例該如何處理:
友人由拍賣購得一筆土地,
該土地由多人持分,
除了友人外,
其餘土地共有人為同一家族。
日前友人的戶籍地收到一封該家族 (共有那筆土地的人) 寄出的郵局存證信函,
表示他們所有的土地共有人 (只剩下友人沒賣,即人數已過半,土地面積超過3分之2) 要
將土地賣給建設公司,
友人在收到信的10天內可行使優先承購權,
但友人沒有住在戶籍地,
等親人轉信到友人手上時已超過10日,
不過友人也沒有要承購的打算。
友人上網查了一些資料,
依土地法34條之1,
只要同意出售的共有人過半或土地面積超過3分之2,
不用徵得其他少數者的同意即可出售,
但這案件自始至終友人完全不知情,
該家族的土地共有人及建設公司皆未告知友人此事,
存證信函中建設公司也只有給他們款項,
每位共有者能獲得多少錢都寫得很清楚,獨缺友人的部分,
友人很擔心自己的權益會受損。
問題:
友人的權益是否會被犧牲?
是否要主動與建設公司連絡?
還是要找律師或地政士處理?
亦或者不用理會就能拿到錢呢?
該怎麼做才能拿到自己應得的款項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