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連帶保證人的問題。情況是這樣
A向農會以農地抵押借了一筆錢,找B擔任連帶保證人。
現在A、B鬧翻,B不願意再當連帶保證人,想趁借款還不多的時候結束自保。
目前借款金額小於農地市值,且A、B名下各自有農地。
在A不願意也無現金可還本息下,
1. B是否可以請農會直接當違約,將抵押的農地拿去拍賣,來逼A處理?
還是農會可以自行選擇先由B的薪水開始扣,而不處理抵押品?
2. 若從農地拍賣後還不足夠還欠款,是否會由A名下其他土地開始追討? 還是差額就找B
要?
3. B是否有其他自保方式?
先感謝回覆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