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兩個禮拜前我和男友騎機車逆向騎在人行道上,經過家門旁洗車場時,被一台駛出的
機車從左側直接撞到後座我的腳,事發地點在人行道上(洗車場出入口處)。
雙方都沒有車倒或人倒,撞擊力道不大。
我方無車損,人損僅左腳輕微挫傷。
對方當下可見車損為前輪土除有裂痕。
因為我急著去上班,當下沒有叫警察,只互相留了聯絡方式和拍身分證給對方,並表示願
意賠償。
後來對方說車損除了土除$1000以外,還有車體結構歪斜,維修費用加起來一共$8000左右
。
我知道肇責在我方,所以願意負擔維修費用,但因為我的傷勢並不嚴重,覺得車體結構歪
斜不應該是這次碰撞造成的。後來有簡訊聯絡對方,告知我願意賠償土除費用$1000,對
方都不回應,今天就收到調解通知。
想請問如果調解破局,真的上了法院,是否真的需要全賠?
因為我的左腳直接承受撞擊,但也僅輕微挫傷,是否可以以此作為依據免除他要求的車體
維修費用?
當下對方指著車頭燈上方的擦傷說也是此次碰撞導致,可是明明撞到的就是我的腳而已,
其他地方完全沒有碰撞擦傷(連我的機車都沒有任何擦傷),所以我真心認為「賠償車體
結構維修費」這個要求不合理,感覺好像是趁著這次碰撞事故順便將之前的問題一次修一
修的感覺,所以才先上來問問各位的想法,如果上了法院通常還是我要全賠,我可能就會
儘早和解,只是內心總覺得不太合理啊......
在此先謝謝各位的意見了(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