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雙親過世,因此繼承了一些鄉下的農地跟房屋,
幾筆農地都是公同共有的,持份大約只有幾百分之幾
唯一持份較大的是持有1/3的農地,
地上有一間雙親自建的工寮,沒有建照使照,
理論上應該是違建,若有人檢舉不知是否需要自費拆除?
兩間房屋,價值都不到三千塊,連房屋稅都不需要繳的那種,皆無保存登記,
其中一間房屋已經半毀,
另一間則根本就不知道座落在哪裡(鄉下門牌很亂,村裡沒人知道這個門牌在哪)
算起來所有的不動產加總可能價值不到兩萬元,
這麼混亂的持份當然也無法買賣,要送人也沒人要,
實在不想讓自己的小孩未來還要繼承這些麻煩的不動產,
請問有辦法能夠「拋棄」「放棄」這些累贅嗎?
或者是否有任何方法能讓小孩不要繼承到這些東西但還能繼承到我的存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