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有一間小套房,今年一月一日開始租給一對夫妻,租約到明年一月一日。
租金5000元,押金兩個月一萬元。
然而他們剛住進來沒幾天抱怨外面太吵,要求作隔音窗,說他們有認識的比較便宜,
跟我們拿了8000元要作隔音窗,有寫下字據。
卻遲遲沒作,他們的理由說因女方懷孕了不能動工,要到九月預產期後才能作。就這樣擱
著。
後來電話中我父親跟他們有談好隔音窗不要作了,要求退還8000元,
他們卻一直沒回應沒還。
並且從上個月七月的房租他們開始一堆理由不繳。接著就是電話不接,簡訊不回。
我們也作好可能得以訴訟方式要求遷走的準備了。
我查了一下網路的文章。
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了以擔保金(押金)抵償之外,達兩
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也就是說,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金的兩個
月,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我的疑問是,我能否直接以租屋的押金一萬抵扣房客所欠的8000元隔音窗債務,而主張押
金只剩2000?
這個差異在於若可以以押金直接抵扣債務,押金只剩2000還不到一個月的房租。
那麼若他們八月房租依然不繳,欠了兩個月的房租,
是否就達到法律出租人得解約收回房屋的規定了?
因這個房客真的很麻煩,房租沒有一次是正常繳納,都得延遲很久一催再催,
現在則乾脆不回我們了。
我父母是希望能越早讓他們遷走越好。
希望有法律高手能不吝於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