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11月與發生車禍,對方(7X歲)腳受傷,手術後12月初出院,在家修養期間,心臟病
發,今年5月死亡。
(1)車禍肇事比例我方3對方7,(對方騎代步車從支道無紅綠燈無斑馬線路口硬闖)
(2)對方申請解剖後,法醫確認死亡與我方沒有直接關係,過失致死不成立。
(3)對方依舊堅持心臟麻痺和車禍有關係,要求賠償200萬,我方拒絕
問題:
(1)現在對方一直在地方,逢人就說我方撞死人,害我方不堪其擾,請問這樣如果想提
告妨害名譽可行嗎?需要什麼證據?
(2)如果直接拒絕和解,對方堅持是間接致死,過失致死的方面有機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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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