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約責任的判斷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9-10 20:13:24
甲方和乙方約定於某日以若干元換取標的物丙。
到期日之前,甲方通知乙方標的物的規格需有若干變更,
乙方回應說此等變更須追加價款若干元,甲方表示太多,
雙方對此又交互連絡討論數次之後才得到新的價格。
到了履約日,乙方表示因為之前更改規格引起對新價格的
討論,所以在新價格確定之前,暫停對標的物的製作,直到
雙方議定新價格才重新開工,因此導致交付日期必須往後延

請問這種請況,遲延責任在甲方還是乙方?
(1) 責在甲方的理由如下︰如果甲方未提規格變更或者直接同意
乙方要求的價錢,乙方就不會中途停工,進而導致最終遲延給
付。
(2) 責在乙方的理由如下︰固然有交付物規格變更與價金改變的
事實,雙方並未改變標的物的交付期日,故而只要乙方持於該期
日交付,即應負擔給付遲延之責。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9-10 21:01:00
顯失公平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09-11 09:55:00
討論新價格時,乙未一併討論履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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