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些爬完文後的疑慮,我朋友因為被公司解雇,所以至勞工局申訴未給付資遣
及預告工資、特休等權益,因當日公司所派代表僅一職員,不能決定任何事,只說我朋友
請人代打卡及盜用公款等情事,所以解僱,經我朋友說明並出示證據反駁後,調解委員當
場告知該公司代表,這些指控很難成立,我朋友所提出費用9成9都是要付的,為甚麼不趕
快處理,一定要上法院.之類的....請他回公司轉告有權做主的人趕快處理。
結論是不成立,轉法律扶助,今天他帶著資料去法扶,法扶的人告知,只能部份扶助,
想請教各位:
1、所謂部份扶助我查有分擔金跟回饋金兩種費用要支付,回饋金的話有拿到賠償回饋給法扶
當然合理樂意,但分擔金是怎麼計算?我查過有2分之1跟3分之1的分別,假設索賠金額是
10萬,部分負擔會不會超過最後實際取得的金額?那倒不如算了自認倒霉,可是又忍不
下這口氣,連非自願離職單都不開立,所以失業救濟也無法申請....
2、勞工局方面調解不成立後就沒他們甚麼事了嗎?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特休等,他們都沒辦
法開罰?
3、我還是不懂那這樣的話勞工被資方違法解僱,怎麼感覺沒甚麼保障?勞動三法講一堆,
資方好像也沒甚麼關係呀?
其實他問我的重點是部分負擔要多少錢?其他是我查完後的牢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