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如下:
公司為合法登記的營利事業(XX有限公司),股東
有四人,全部互為二或四等血親。
今年中發現其一股東A有偽造私文書(不確定)、
業務侵占(確定)的犯罪行為,因此開始調查(股東自
己查,未報案),而家族長輩出面勸和後,約定只要
算清楚不法挪用的資金總額並簽立和解書分期償還,
就不走法律途徑。但是該犯罪行為已持續數年,要還
原實際金額不易,且股東A本身並未積極提供正確資
料,反倒有隱匿或折扣數筆帳款的情形,清算過程已
耗費三個多月實情仍未清。
困惑的點在這裡,依刑法第338條所示,侵占罪
準用刑法第324條-五等親內血親須告訴乃論;又刑事
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
知悉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如果被拖過六個月是否就失去刑事告訴權了?還
是縱使超過六個月,其他股東仍然可以以股東身份代
表公司提起刑事告訴?基於業務侵占是直接對法人造
成損失,而法人與自然人不具幾等親的關係。
(業務侵占最重5年,據刑法80-追訴權是20年?)
請求專業的鄉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