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21:32:54
其中關於通信使用者資料部分,雖然表面上只對檢察官有所規定,而未規定司法警察官
在取得通信記錄時之法定程序,但檢察官在我國刑事偵查法制上,為唯一之偵查主體,
司法警察官依其層級僅分別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
罪,依照法律之體系解釋,實在難以認為協助或接受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可以不受審查、
自主取得人民之通信使用者資料,但作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卻反而要受法官保留及令狀
原則之拘束。所以應認為司法警察官也應該比照檢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國刑事
偵查法制之架構。
※ 編輯: showeig (223.141.178.238), 11/10/2018 21:33:04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22:18:00
所以103年到現在。網路妨礙名譽案件都沒有透過ip找到人嗎?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1-10 22:26:00
上次不是有一篇fb事件,法官從其他他的文章證明是pi的po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22:30:00
從其它方式取得個人資訊的沒有爭議啦。問題是通保法在103年施行。理論上來說網路公然侮辱案件應該就無法透過ip位置找到人。可是有版友有說有判例。跟showeig敘述的情況不同。
作者: v3su   2018-11-10 23:05:00
我想,透過司法院判決系統,直接搜尋比較快速,不要再扯通保法。看四叉貓及訟棍蘇溫永在批踢踢怎麼訴訟,再來大談闊論通保法啊,我給錯噓,s 大大,對不起Orz然後,我分享一個經驗,就是我兩年前,在一個論壇,看見發文者發問了債務問題(離婚丈夫積欠他的朋友債務),在沒當保人情況下,我直接接著他回答不需理會。而那位債權人,看到我的回答後,居然去報案,告我“損害債權罪”……,我約莫三星期接到台北刑事局分隊長的電話(跟論壇索取我註冊的手機號碼),問了我一些大概後,我也主動給予我個資,就跟我說不用北上去做筆錄,他直接幫我移送,再過一個半月,我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厲害吧XD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1-10 23:30:00
這也可以告,這跟你無關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23:35:00
這還真的蠻糟的,結果對方間接取得你的個資啊
作者: v3su   2018-11-11 00:05:00
確實跟我無關呀,因為我非債務人,只是看他嗆債務人的離婚前妻,我就回文沒想到他認為我損害他的債權就去報案。然後刑事局分隊長就打給我,問我大概,就說不用北上過去筆錄了,他直接移送。不過不起訴處分書沒寫到我的個資欸(上面寫查無被告不法行為),但我卻知道他的資料XDDD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1 00:34:00
那所以現在實務上找網路公然侮辱還是使用ip找人嗎?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5:42:00
整篇複製貼上不用附出處的嗎==通保法的問題今年也曾問過我的老師,實務上就是警察會行文要求配合,除非被告有主張無證據力就要看法官的心證。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5:59:00
有規定一定要貼字號?已經貼判決打你臉了,還在要配合?連透過司法院判決系統搜尋都不會,整天在那邊昌秋自己老師多厲害,多偉大,你在法院面前也這樣抗辯好了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06:00
那證據力的問題是有判例可以查的,且檢察官是有權指揮警察辦案,而不是警察辦案必定受檢察官指揮,如果民眾直接到警局報案警察就會自主蒐證,最後才會移送地檢署。你可以慢慢嘴,實務上就是一狗票的案子都是用ip查到身份的,你怎麼不說這幾年的案子全部都是在打你的臉??真心不懂為甚麼你這種人可以一副自己是大法官的樣子,所有法條在你眼裡都是被理解透徹無轉圜餘地,你講的就是真理??法律這種東西連長期鑽研的學者都會有意見分歧的時候,你為甚麼會那麼有自信自己說的東西比實務更正確??閣下是哪位大法官??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12:00
呵呵,連我貼的判決內容都可以忽視,是誰在嘴?一看就知道你憲法和刑訴沒學好,我懶得理你的論點通保法11-1學者之間是沒有爭議的,一致認為檢警都有適用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14:00
上面那位好聲好氣的跟你討論法律及實務的差異,你從原文底下推文就開始一副大法官特定跑來ptt釋憲的嘴臉?看了真的是滿臉問號。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14:00
你連期刊論文沒在看啊?我要是你老師,真的覺得蠻可憐的教一個不是那麼用功的學生,打嘴砲又不去找其他資料,整天還亂報老師名號,哈哈哈https://reurl.cc/j8kYm刑訴和憲法沒學好,就不要在那邊學人嘴砲,講一下有毒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18:00
我的理論??這是實務上的理論,我只能告訴你實務上就是給你以為的不一樣,我真的不懂你這種無視實務,只把單一篇判決拿來當有絕對法律效力的人在想什麼。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19:00
內容,你這樣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誤)你隨意呀,以為考上法官都跟你一樣沒有法學思辨的能力嗎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21:00
沒辦法,跟你這種自以為是,整天打嘴炮,直接無視實務的人根本沒有討論的意義。可能過幾年會發現你的態度不一樣了,那代表你在業界被電夠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23:00
呵呵,跟你這種沒打過訴訟的人廢話,還真的是浪費時間你這樣想考警特、海巡行政,可能不行噢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25:00
有毒樹果實不是你在講的?我現在就是跟你講已經有判例解釋不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一定會失去其證據力,所以實務尚還是很多警察會直接行文調ip,很難懂嗎?打過訴訟?打過訴訟的人會不知道實務的重要性?沒辦法,像你這種來ptt釋憲的鍵盤大法官就是一副「我說了答案,你們全部都得閉嘴,就算我說的沒有參考性、跟實務相反你們也得閉嘴」完全不敢講實務,整天抱著那一篇判決當聖經在讀,你跟我說你打過訴訟?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33:00
還真的是第一次遇到被打臉不自覺的人反正你要認為可以調就去調吧,我再幫當事人把證據能力打掉,哈哈哈哈哈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37:00
我倒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完全無視被判例+判決+實務打臉還堅持自己緊緊抱在懷裡的那個判決是唯一真理的人你說打掉就打掉??有沒有證據力是看法官心證好嗎?講多少次了,大法官。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38:00
呵呵,你自己找一篇跟這個相反內容的判決出來啊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不會分嗎你這樣還想考警特呀警特可是很多法律系的人會去報考噢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41:00
你只要找到在通保法實施後網路公然侮辱的有罪判決有一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41:00
他們可都是會用司法院判決系統查詢判決的唷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45:00
對呀,我是科大生,整天上網炫耀自己老師多厲害哈哈哈,拿科大師資來嗆人,這真的是很不光彩的紀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6:51:00
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自己拿去,我看你就是google丟幾個關鍵字找不到就以為別人說的都是假的,實務上就是不會直接斷定不法取得的證據會失去證據力,而是由法官心證。然後別開小號秀下限了,沒人會對一個小號的大放厥辭認真,我如果早點查你的ID我也不用浪費那麼多時間在這邊對牛彈琴了。趕快去幫你的當事人把證據力打掉吧,別在這嘴人了,呵呵。我的老師是另外請的家教,還是鍵盤大法官要不要教教我哪間科大有法律老師??什麼都不懂就虛心一點,想跟你認真討論一副那個什麼嘴臉?看了就討厭。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6:59:00
呵呵呵,你家教老師應該會想哭,在討論甚麼問題,貼這種跟問題一點關聯也沒有的東西有在討論違法取得的證據能力的問題嗎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1 07:03:00
你不是胸有成竹的要把實務上跟你說法不同的「違反通保法取得當事人IP位置」當作沒有證據力直接打掉?現在判例找給你了又突然說沒在討論這個?你的下限到底有多深,我很好奇耶,大法官。你如果真的只有這種程度的話我還是早早滾了,不要妨礙大法官在這邊 釋 憲。打擾囉,大法官。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07:26:00
連問題的核心都不知道在哪裡,還說想打別人臉有人在問違法取得之證據的證據能力嗎?通保法幾年修正,拿修正以前的判決?何況你說的判決完全跟通保法無關#1RtU5YJw原來是之前反同的那群啊,哈哈,在在證明反同群體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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