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第十條

作者: asp12569 (高雄雷霸龍)   2018-12-11 14:55:48
(一)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無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認氣味
問一下有沒有符合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跟公務員
我是覺得(一)是沒有(二)是有
請各位大大指教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11 15:06:00
同意你的看法失去鼻子儘管未損及嗅覺,但已損及相貌,破相而屬重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1 20:26:00
這就基本定義問題 黨職跟公務員無關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務員那是因為身任總統/地方首長然後重傷包括毀壞容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1 20:32:00
若是總統親手割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總統是機關
作者: XioPon (一面鏡子)   2018-12-11 21:57:00
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1 22:32:00
等一下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這樣母湯...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12-11 23:39:00
樓上突破盲…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12 14:35:00
(一)的話,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黨國不分的話,黨職都還可以併公職咧! XD不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的話,應該不會有這種好康的,所以也不會是公務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