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p12569 (高雄雷霸龍)
2018-12-11 14:55:48(一)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無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認氣味
問一下有沒有符合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跟公務員
我是覺得(一)是沒有(二)是有
請各位大大指教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11 15:06:00同意你的看法失去鼻子儘管未損及嗅覺,但已損及相貌,破相而屬重傷
這就基本定義問題 黨職跟公務員無關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務員那是因為身任總統/地方首長然後重傷包括毀壞容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1 20:32:00若是總統親手割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總統是機關
作者:
XioPon (一面鏡子)
2018-12-11 21:57:00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12-11 23:39:00樓上突破盲…
(一)的話,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黨國不分的話,黨職都還可以併公職咧! XD不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的話,應該不會有這種好康的,所以也不會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