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除斥時間後是否可變更權利主張?

作者: ggirls (哥)   2018-12-27 17:44:03
舉例來說,依消保法,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內得解約。
但若消費者在七日內主張的是瑕疵換貨,
但企業卻認為是中等品質非為瑕疵不予換貨,
溝通與等待企業回覆已超過七日期限,
既然企業不認為是瑕疵,消費者是否可再主張消保法七日內解約權?
****由下面的推文,大概知道上面的觀念錯在哪裡了,再加問以下****
因為瑕疵認定有時很主觀,對消費者有時比較不利。
所以又看到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我解讀的意思是企業若沒告知消費者有七日的解約權,則延長為四個月。
主張這條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12-27 18:02:00
你要證明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27 18:05:00
如果你的意思是能否再主張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那當然不行除斥期間說多長就是多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7 18:14:00
先發動瑕疵擔保,把七天鑑賞期放水流,無解歐~~~~~你要是先發動退貨,然後廠商說換貨...還有話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27 20:29:00
瑕疵擔保的時效期間比特種買賣長太多了。問題是兩種是不同的東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7 21:10:00
你剩下就是走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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