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girls (哥)
2018-12-27 17:44:03舉例來說,依消保法,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內得解約。
但若消費者在七日內主張的是瑕疵換貨,
但企業卻認為是中等品質非為瑕疵不予換貨,
溝通與等待企業回覆已超過七日期限,
既然企業不認為是瑕疵,消費者是否可再主張消保法七日內解約權?
****由下面的推文,大概知道上面的觀念錯在哪裡了,再加問以下****
因為瑕疵認定有時很主觀,對消費者有時比較不利。
所以又看到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我解讀的意思是企業若沒告知消費者有七日的解約權,則延長為四個月。
主張這條有什麼要注意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