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ul81320 (vul81320)
2019-02-11 16:45:32之前一陣子
有新聞吵很兇說警察臨檢不出示證件所以拒絕被臨檢的事件
我還是很困惑
因為當初是釋憲先出來說警察應該要表明身份,且不得隨意臨檢blablabla
但後來出來的警察職務條例出來
竟然是說只要著制服或者出示證件都可以臨檢
代表後來產出的條例竟然跟之前的釋憲矛盾
請問有相關懂這種衝突到底應該是誰對誰錯的前輩大大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我糾結好久喔@@
thanks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2-11 17:45:00請問你的困難點是拿證件或穿制服不算跟你說他是警察,還要跟你說先生你好很,我是某某警察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的警察,這樣才算表明身分?
釋憲只是指出一個大方向大原則 不然就直接拿來當法律用不用再制定或修改法條啦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法92年制定公布施行的,而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是民國90年公布的,而且是針對《警察勤務條例》而解釋,當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連立法都談不上,如果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有違憲的話,大法官必須再作新的解釋才行。
這個不會違憲,警察可以把人帶回去確認身分,到派出所就知道真警察了按照立法者的想法是,警察有兩種,穿著制服警察本身就是執行職務之證件,另一種是便衣,要出示全國統一制式的警察機關的服務證刑事的一些便衣,不出示證件,還以為是…
作者:
ttttt13 (回憶的風)
2019-02-11 23:38:00幫樓上接...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