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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併存問題
作者:
wcc0308
(米肥肥)
2019-05-19 14:13:28
今有A地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為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教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19 14:23:00
一、我認為可以。因為共有人減少了。二、乙丙之父可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為利益衝突,而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了。如果是辦案件的話,直接問複審。但我覺得你講的東西比較像是交換。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19 19:44:00
協議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這邊我是有點疑惑,因為共有不是常態,都希望簡化或消滅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隨意創設公同共有關係不過這樣分割的確像是分別共有人甲和乙丙丁(當成一個體)互易
作者:
eten
(eten)
2019-05-19 23:56:00
有種可能先前是甲與A分別共有 A死亡後 乙丙丁繼承未分割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別共有部分 就變成題述所稱的狀況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0 00:15:00
對,但我說的意思是說,按照題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丁公同共有關係效滅,B地卻另外創設1/2乙丙丁公同共有,違背公同共有關係不可任意成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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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公務員有義務人民福利嗎??
show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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