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

作者: Mrguo (guo)   2019-05-29 08:26:32
只有建設國家成為孫中山先生所主張權能區分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兩岸存在的
問題,才能根本解決。
目錄
第壹章 實現孫中山先生的志願是中華民族的希望所在
第貳章 民主治國的道理與方法
壹、 民主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貳、 人民行使政權
(壹) 人民行使政權的方法
(貳) 政權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參、 憲法位階
肆、 治國的最佳方案
伍、 政權、治權行使要領
陸、 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
柒、 「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牴觸無效
捌、 總統率同其他僕人背叛我們
第參章 追求民主挫敗
壹、 我曾經要求政府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貳、 我曾經3次向馬英九先生表達國家應力行民主之意
(壹) 第1次
(貳) 第2次及第3次
一、 第2次
二、 第3次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 司法沉痾
(壹) 大法官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貳) 大法官不知道甚麼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參) 大法官弄權是製造國家紛亂動盪的罪魁禍首之一
(肆) 司法機關已成國家毒瘤
(伍) 司法院長及大法官幫玩法的法官撐腰
(陸) 我的實際經驗
(柒) 法律上消滅時效規定與公益牴觸無效
(捌) 「法官製造判例」基本上就是違背「法官依據法律審判」
(玖) 行政首長特別費案之違憲處理問題
一、 馬英九先生擔任臺北市長時使用特別費案違法解析
二、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違憲無效
三、 「會計法第99條之1」違憲無效
(壹拾) 「三級三審制」與公務員負責精神不合
(壹拾壹) 預繳裁判費規定違憲
(壹拾貳) 憲法第81條應予刪除
貳、 立法之亂
(壹) 立法機關為國家亂源
(貳) 立委決議須以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最有利為著眼
(參) 立委同樣要接受公務員相關正當法令約束
一、 立委與其他公務員地位平等
二、 立委議員濫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應予究辦
三、 立委違法失職時,仍須依法負責
(肆) 憲法法律規定小選區選出立委,不符合國家利益
(伍)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要領
參、 行政弄權
(壹) 教育部之職責
(貳) 高雄氣爆、八仙塵爆、台南登革熱事件責任
(參) 公共工程花費鉅資興建無法正常使用問題
(肆) 大幅刪減徵兵違憲
(伍) 政府無心遵守憲法法律
肆、 監察之惰
(壹) 監察之職責
(貳) 監委廢弛職務應予追究
(參) 監委宜改為全國不分區,由我們大家一起選出
(肆) 監察院之彈劾糾舉與司法院之懲戒,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伍、 考試之懦
(壹) 公務員考試之目的
(貳) 「公務員考試」不確實
(參) 考試院對公務員管理應更積極
陸、 總統之怠
(壹) 政府官員之管理係採首長負責制
(貳) 有關「總統依法公佈法律」之辦理
(參) 年滿40歲者始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此限制並非必要
(肆) 「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應非必要
第伍章 民主要義
壹、 憲法在講些甚麼,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知道
貳、 檢討法令有無違憲,憲法早有規範
參、 政黨政治與憲法規定牴觸
(壹) 圖私利政黨只想掌握國家統治權
(貳) 政黨透過立法明目張膽操弄爭利
(參) 國民黨、民進黨侵蝕政府、背叛憲法
肆、 中華民國領土是以現狀為準
伍、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謬誤
陸、 主張「台獨」,不符合全國人民利益
柒、 借鏡外國
第陸章 中共統治大陸的非正當性
壹、 民國初年,俄國以笑臉外交進行偽裝,做為侵略中國的手段
貳、 孫中山先生主張「聯俄容共」的緣由及蔣中正先生的先知灼見
參、 日蘇瓜分中國的藍圖和兩個戰爭合流的徵象
肆、 中共叛亂行為略述一二
(壹) 破壞交通:所有北方各鐵路的幹支線,都遭受共軍破壞,總計數百次,其破壞最
為嚴重的處所,需要長時間始能修復
(貳) 決潰黃泛堤:河南省太康一帶,造成數百里災區
(參) 炸毀及拆毀河北、山西及河南的礦場
(肆) 焚燬及搗毀工廠:單是山西一省,大小工廠被其破壞五百餘家
(伍) 燒平村鎮:江蘇、山東、河南等省到處都發生這種暴行
(陸) 屠殺人民:張家口附近崇禮的屠城,尤為慘酷
(柒) 強拉壯丁:凡共軍到過的地方,15至45歲的男子都被迫「參軍」
(捌) 擴大地盤:自9月至12月,所謂解放區已由70縣擴大為二百餘縣
(玖) 濫發「抗幣」和「邊幣」等偽幣,強迫人民使用,破壞國家的幣制
伍、 中共主要以詐取軍費、販毒、走私籌集叛亂資本
「蘇俄在中國」中記載抗戰期間,中共的軍費和政治資本
(壹) 軍費轉作政治活動
(貳) 走私為其經費來源
(參) 推銷鴉片與私發偽鈔
陸、 俄國取得中國領土大要
(壹) 清朝時俄國侵佔領土大要
(貳) 中共立國後俄國取得領土大要
柒、 中共誘騙、奪取人民為統治者地位
第柒章 結語
第捌章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
第玖章 附記
第壹章 孫中山先生的志願是中華民族的希望所在
中華民國創立於西元1912年,在之前數千年,國家都是由強者以武力取得統治權,稱為皇
帝,成立帝國王朝,率領官吏組成政府,極權專制統治人民,人民必須服從皇帝、官吏,
不能反抗,是為「中華帝國」。由以前的帝國王朝歷史來看,取得統治權,即享有唯我獨
尊、生殺予奪之權、附隨著享用榮華富貴、名利雙收等等好處,人人均須順從統治者好惡
行事,其他人均被其踩於腳底下,對野心家、利慾薰心者來說,實存在著無法抵擋的超級
誘惑,不惜糾眾結黨、冒著斷送身家性命風險拚死拚活,甚至昧著良心、不擇手段,全力
奪取。因此免不了發生多次流血政變,推翻在位統治者,國家也就始終擺脫不了封閉的極
權專制統治、惡性循環改朝換代宿命,例如秦朝、漢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滿清)等等,就是明白的例子。
孫中山先生於民前18年(西元1894年)創立興中會,領導先烈革命;民前7年(西元1905
年),他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做為中國同盟會政綱,益
加堅定革命先烈們多次起義的決心;至廣州之役,先烈們碧血橫飛,浩氣四塞,喚起多數
國人覺醒,激發武昌起義,進而促成中華民國建立。
「中華」指自古以來活動於東亞,由漢人與其他族人居住之地區,自我及外人對這些人群
體的稱呼,亦稱「中國」、「華夏」。在國家領域內,大家均為「中華民族」,期許不要
再以族別、地域或其他小我之見,畫地自限,界分彼此,製造分裂;大家要團結,團結才
能生力量,國家也才有前途可言。提出「恢復中華」,是因清朝末年,列強侵華,滿清政
府腐敗,國家一蹶不振,瀕臨亡國,期許大家團結奮起,國家能夠恢復並更勝以往光輝時
光。
孫中山先生進行革命奔波海外時,感受到西方自由平等進步的正面文化,與滿清落後封閉
極權專制統治的負面文化,二者形成強烈對比;落後封閉極權專制統治的負面文化,就是
滿清積弱不振的主因。推翻滿清,孫中山先生沒有想過要當皇帝,他不要當統治者,他不
要「統治權」,他要將「統治權」交給全國人民,由全國人民來當統治者,希望「類似以
往帝國王朝經多次爭權奪利惡性循環改朝換代,極權專制統治人民」情形不要再發生,國
家永遠由全國人民一起來統治治理,希望國家能發揮出最大的正向力量。「民國」取代「
帝國」,全國人民取代皇帝,全國人民成為國家主人;國家由全體國民組成,國家當然是
屬於全體國民的,大家既然共同承受國家的榮辱禍福,國家理當由全體國民共同統治治理
;國家不是附隨於政府的,不是附隨於官吏或其他少數人的。國家是由全體國民共同掌控
,不再是由官吏或其他少數人掌控操弄,基本上,官吏或其他少數人已無地位、立場掌控
操弄。由「帝國」進入到「民國」,對我們國家、整個中華民族而言,是無比重要的改變
、劃時代的里程碑,全體國民應予正視。
(民國)6年(西元1917年),孫中山先生在「民權初步序」,提到【何為民國?美國總
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民有選舉官吏之
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
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革命黨之誓約曰:「恢復中華,創立民國。」
蓋欲以此世界至大至優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進步、至莊嚴、至富強、至安樂之國家,而
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者也。今民國之名已定矣,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而
革命之功,亦以之而畢矣。此後顧名思義,循名課實,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純
粹民國者,則國民之責也。蓋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而實行其權者,則發端
於選舉代議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漸而進,由幼稚而強壯,民權發達,則純粹之民國可指
日而待也】。懂得民國的含意,就知道上面「民權初步序」所載,只是在闡述治理「民國
」的一些基本道理。
民國初立,治國制度未定,參考先進國家,我們國家引進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
。可以說,狹義的代議士指立法官員,廣義的代議士指全部政府官員,他們協助並代表我
們處理國家及地方事務,透過賦與的職責來為我們大家服務,必須對我們盡忠、聽令於我
們大家,此即為「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含意。至今幾乎無人去思考我們的
國家為甚麼取名叫「中華民國」,絕大多數人不知道「中華民國」含意;大家不知道自己
是國家主人,不知道國家是我的、你的、我們大家的,視「中華民國」與己無關,甚至仇
視「中華民國」,不知道要掌握統治權、承擔起國家主人的責任,多數人根本無「民國」
的想法,是民國雖已逾百歲,卻尚未進入到幼稚階段,猶停頓於無知階段。
民國建立,多數國人仍視己如滿清遺民,習慣於被人統治,沒有想到自己已是國家主人;
為喚醒民智,孫中山先生多次將民國之國民比擬為皇帝,將官吏比擬為臣僕。例如,8年
(西元1919年),他在三民主義文言本,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長、凡百官吏與及政客、議
員者,皆即此四萬萬人民之臣僕也」,這是民國、民主的特性;13年(西元1924年),他
演講三民主義—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中的民權主義時,提到「可見從前的政權
,完全在皇帝掌握之中,不關人民的事,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
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甚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
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
人民來做皇帝」,共和就是共同和平治理,簡言之,民國就是由我們大家管理我們自己,
而不是由政府官員或其他人統治管理我們大家,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觀念。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中,對「政治」兩字做出定義:「政治兩字的意思,淺而言之,政
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權
。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權。」並進一步定義「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
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
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
,一個是治權。」民權主義亦提到,政權內涵就是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四權
,供人民行使;治權就是政府權,內涵就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
權,供政府官員行使,將政權、治權予以具體化—這是孫中山先生對民主政治制度的定義
及規劃,將政權與民權連結起來、治權與政府權連結起來、「人民的權力」與「政府的權
力」做了明確的切割。事有本末輕重之分,民國、國民、民權、政權為本;政府、官吏、
臣僕、政府權、治權為末,自然是民國重於政府、國民重於官吏。選舉權、罷免權是對人
;創制權、複決權是對事,人民可以視需要自行決定要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政權,亦可直接
下令叫臣僕改善或辦理。行使四大民權之提案者能夠提出完整方案,供大眾公決固佳,如
未能提出完整方案,亦非不可;由大家集思廣益繼續完成亦可,交政府接續完成亦可,未
必非要由提案人親自全程處理及完成—皇帝主人起個頭或做出提示或提出質疑,臣僕即應
盡心盡力去改善、完成,不需要皇帝主人事事去操心細節。希臘羅馬時代的政體是貴族共
和,我們中華民國的政體是民主共和,是順應世界潮流、走在時代前端正向的創見。
民權主義提到「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
治機關…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能夠
實現,應該是每一個國民的心願與福氣;能夠完成孫中山先生與先烈的志願,我們可以成
為世界上第一個真正實行民主的國家,民智益開,將走在時代最前端;其實這本就是一個
正常國家該走的路。
第貳章 民主治國的道理與方法
壹、民主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我們現在慣用「民主」二字,依上說明,實行民主,就是承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民國的
皇帝、主人,民國是我們大家共同擁有,民國由我們大家共同和平治理,民國的榮辱禍福
由我們大家共同承受」,不可妄自菲薄亦不可妄自尊大;大家有「民有民治民享」同舟共
濟的認識,才能真正團結,民國也才能發揮最大力量。
民國之內,我們每個人都是國家主人,人人地位平等。你要尊重別人,別人也要尊重你;
別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別人;你不尊重別人,就得不到別人的尊重。少數要服從多數,
多數要尊重少數,大家要同心協力,共同處理好國家及地方的事務,為我們大家及後世子
孫的福祉努力。在此前提下,地方人民要服從全國人民的決定,全國人民也要尊重地方人
民的決定,大家把公益擺在最前面,能夠做到,國家才有前途可言;不講公益,由大家非
理性的率性決定,雖然仍是民主政治,也是民粹政治,終將傷害到我們自己。
以前孫中山先生領導先烈革命,就是基於「把公益擺在最前面」的想法,終能獲得國人認
同,合力推翻滿清,民國始得以建立;大家能把持「把公益擺在最前面」一念,國家自然
就會有進步的動力。
一般俗稱的政權指的就是統治權,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則定義「民國之世,政權專供民
國的國民行使,亦即為人民行使的權力—民權」;簡言之,「帝國」就是國家以皇帝一個
人為國家主人,也就是「君主政治」,政權掌握在皇帝手中,由皇帝一個人主宰國家命運
,皇帝行使君權,皇帝說了就算,皇帝一個人對國家事務有決定之權;「官國」就是國家
以官吏為國家主人,也就是「官主政治」,政權掌握在官吏手中,由官吏主宰國家命運,
官吏行使官權,官吏說了就算,官吏對國家事務有決定之權,「官國」可以說就是少了皇
帝的帝國;「民國」就是國家以全國人民為國家主人,也就是「民主政治」,政權掌握在
全國人民手中,由全國人民主宰國家命運,人民行使民權,全國人民說了就算,全國人民
對國家事務有決定之權。國家的政體形式,即視誰是國家主人、誰當家作主而定。
12年(西元1923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文內提到「欲知主權在民之
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於官,不在於民,則為
官治;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在昔中央集權時代,盛行官僚政治,民眾之與政
治若漠然不相關,其為官治固已…中央政府以約法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
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官治云者,政治之權付之官僚,於人民無與。官僚而賢且能,人民
一時亦受其賜,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則人民躬被其禍,而莫能自拔
。前者如嬰兒之仰乳,後者則如魚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則不然,政治主權在於人民,或
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
,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此其
所以與官治截然不同也。」民國是實現「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國家,不是實現「官有官
治官享」的官主國家。
在家庭中,為了提升家庭中成員的生活品質,你如果有錢,可以花錢請來一些具有一定程
度能力的人,賦與他們總管、管家、帳房、廚師、司機、園丁、書僮、侍女、小廝…等等
名銜,及依職責附帶的權力,為「你和你的家人」服務;可說「你和你的家人」是主人,
這些人都是你們請來的僕人。基本上,花錢請來僕人,是為了要減輕「你和你的家人」的
負擔,使「你和你的家人」不需要事必躬親,某些事只需要動動口,「你和你的家人」也
可以訂出規則,或者授權僕人直接訂出規則,即可不需要再事事下達指示,甚至於可以甚
麼事也不做,這些僕人即會依據指示或規則,在他們已經分配好的職務範圍內,分工合作
,盡其本份,依賦與的職責主動把事情處理好。做主人的付給這些僕人適當的報酬,這些
僕人就會以主人的利益為依歸去處理事情,盡心盡力滿足家庭中成員的需要,這是僕人應
盡的本份。
國家事務極為繁雜,不可能事事件件都由我們大家聚集起來討論解決,我們必須花錢找一
些人來幫助我們處理,找來的這些人,參酌舊制稱為官吏或政府官員,這些人就是我們花
錢請來的僕人,這些人的集合體統稱為政府。國家裡面及地方上,我們大家與政府官員間
的關係,和上述家庭中成員與僕人間的關係,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甚麼差別、可以比照援
用;差異只是在於國家畢竟比家庭大太多太多,人人地位平等人人想法不同,除非有共識
,或是非常明白係以我們大家的利益為依歸,否則每個人如果直接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
或少數人做出決定要其他人接受,將甚難避免不造成混亂,僕人亦將無所適從;家庭中任
一成員可以直接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在國家裡面及地方上,一般而言,如果要由我們主
人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或做出決定要其他人接受,以經由群體公決為宜。家庭中主僕分
際極為清楚,不需要強調大家就知道;國家裏面主僕分際其實也非常清楚,只是大家不用
心去想,僕人自己也不講,大家就不記得了。
台灣於民前17年(西元1895年)因清朝戰敗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日本為軸心
國的一員,中華民國為同盟國的一員,軸心國敗給同盟國;34年(西元1945年),日本將
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成為中華民國35省中的一省。是因為日本戰敗將台灣交還給中華民
國,台灣人民才有機會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享有平等的地位,也才有台灣人民不只一次當選
上中華民國總統事實;如果沒有中華民國的建立,沒有蔣中正領導東征北伐剿匪抗戰,沒
有日本戰敗將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沒有這些歷史的累積,台灣人民不可能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享有平等的地位。
(中華民國)憲法是由國民政府委由包含台灣在內的兩岸多數地區選舉出來代表、即制憲
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制憲國代」)研議制定,並於35年(西元1946年)12月25日一
起在南京議決通過,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當時的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兩
岸,原意憲法是要適用於包含兩岸的全部人民。
38年(西元1949年),中國共產黨(以下簡稱「中共」)占領大陸,於38年10月1日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說,自斯時起,中華民國領土剩下台澎金馬等。
憲法前言明示「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憲法記載較為簡略,僅
簡單一句話帶過,並未引述孫中山先生遺教在講些甚麼內容,要知道孫中山先生遺教在講
些甚麼內容,需要另行查閱。如果將「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當
做空話略過視而不見,僅著眼憲法條文內容文字,是無法掌握到憲法真意的;一定要瞭解
孫中山先生遺教的重點,並能融會貫通運用,肯多用心,才能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切實
執行,也才能成為名符其實、真正的「民國」。
民生主義提到「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
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憲法第1條載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亦即憲法主張繼承孫中山先生
及先烈志願,將國家的統治權交付到全國人民手中,建立人民真正為國家主人之「民國」
。憲法第2條載「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5年(西元1916年),孫中山先生演講
「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時,提到「我國約法規定統治權屬於全體。必如是,而後可言
主權在民也」;10年(西元1921年),孫中山先生演講「五權憲法」時,提到【至於我們
民國的約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民權,在南京訂出來的民國約法裏頭,祇有「中華民國主權
屬於國民全體」的那一條,是兄弟所主張的,其餘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負那個責任
。】「約法」可以說就是民初的憲法,只是取名「約法」罷了;「主權」就是「所有權」
「統治權」,憲法第2條的含意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國家及地方的統治者,國家及地
方的統治權屬於我們每一個人」。憲法第1條及第2條文字的表達方式雖有不同,實質的含
意是相同的,講的是民主治國原則,是整部憲法的基礎、民國的內涵。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民權也就是四大政權,國家裡面關於任何人及事,身
為國家主人,我們當然都有權決定;憲法第17條載「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即係根源於「民權初步序」與民權主義而來。亦即,我們大家是國家主人,每個人地
位平等,位於上面的層級,我們大家行使政權,統治治理國家;國家事務由我們大家一起
作主,由我們大家一起主導掌控國家的運作,細微末節則交給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官員處
理,國家最上面層級的事務由我們大家決定。位於下面層級的全部政府官員,包含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院長、立法委員(以下簡稱立委)、大法官、法官、考試委員
、監察委員(以下簡稱監委)、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員…等等,拿了我們給付的薪酬,是我
們大家的僕人,行使由我們賦與、隨職責附帶的治權,要服從、效忠我們當主人的,盡心
盡力主動協助我們大家將國家治理好。國家裡面,是由位於上面層級當主人的我們大家,
駕馭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官員僕人;而不是由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官員僕人,反過來統治
管理位於上面層級當主人的我們大家;政府官員是要聽命於我們大家,依我們的指示辦事
,為我們服務,而不是我們大家要聽命於政府官員。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憲法確實是在
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的福祉著想,是對全國國民最有利的。
民國建立後,人民已經取代皇帝的地位了,卻迄今人民還是被其下的官吏繼續專制統治,
人民不能反抗,反抗就是違法,這不是「民國」,與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
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是違背的。
貳、人民行使政權
(壹)人民行使政權的方法
民初,我們國家曾經引進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用立法部門之國會議員議決國
家大事;當時的國會議員,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經孫中山先
生再研究,於10年(西元1921年)演講「五權憲法」,提出了在政府中增加考試及監察二
部門,以改進政府效能。民國元年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條載「中華民國之主權屬
於國民全體。」如何落實執行,並無具體明文記載,以致國家統治權一直未落實在人民掌
握中,這都是因為多數人欠缺「民國」的想法,乃造成國家統治權淪入政府少數人手中—
自然不符合成立「民國」的本意。
如何使國家統治權落實在人民掌握中?這是民主治國的前提。孫中山先生演講民權主義時
,提到「歐美學者現在只研究到了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不對,應該要改變;但是用甚麼方
法來改變,他們還沒有想到。我現在把這個方法已經發明了,這個方法是要權與能分開」
—此為至今世人仍不知的世界級劃時代在政治上重大發明,也是我們國家最有價值的瑰寶
。可惜大家棄若敝屐,至今未能實行,成為我們國家最嚴重的損失;如果能夠切實執行,
國家統治權真正落實在人民掌握中,民有民治民享才不致淪為空談,國家也才配稱為「民
國」。
「權與能分開」現稱為「權能區分」。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中,也舉了三國的阿斗和諸葛亮的例子:「譬如諸葛亮是很有才學
的,很有能幹的。他所輔的主,先是劉備,後是阿斗。阿斗是很庸愚的,沒有一點能幹。
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劉備臨死的時候,便向諸葛亮說:“可輔則輔之,不可輔則取而代之
”。劉備死了以後,諸葛亮的道德還是很好,阿斗雖然沒有用,諸葛亮依然是忠心輔佐,
所謂“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由這樣看來,在君權時代,君主雖然沒有能幹,但是很有
權力,像三國的阿斗和諸葛亮,便可以明白。諸葛亮是有能沒有權的,阿斗是有權沒有能
的,阿斗雖然沒有能,但是把什麼政事都付託諸葛亮去做,諸葛亮很有能,所以在西蜀能
夠成立很好的政府,並且能夠六出祁山去北伐,和吳魏鼎足而三。用諸葛亮和阿斗兩個人
比較,我們便知道權和能的分別」—人民掌握及行使統治權,選擇賢能之輩擔任官吏,並
將治權交給這些賢能之輩行使,協助我們治理國家,這就是「權與能分開」的含意。
諸葛亮是丞相,相當於今天的總統,要統領好全部的政府官員,對劉備、阿斗負責;今天
的總統要統領好全部的政府官員,各級主管要統領好所屬,分工合作,各盡其責。不僅是
每一個政府官員都要對我們大家負責,我們自己每一個人也都要對我們這個群體盡責,每
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大家行使皇帝主人的權力,政府官員行使由我們賦與的治權必須善盡賢能臣僕的責任
,這就是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這兒所說人民有權,指的就是人民行使政
權、統治權、皇帝權、君權、主人權。政府有能是說政府官員行使政府權、官員權、治權
、僕人權、臣子權、公務員權,來擔任政府官員的,必須具有一定的能力,如果沒有能力
,會把國家搞得一塌糊塗;有能力對我們大家不盡忠,我們大家就要寢食難安;沒有能力
又對我們大家不盡忠,我們大家就要倒楣,國家就要糟殃;以往大家沒把耳目張開,不去
分辨忠奸賢愚,不講賞罰,啥事也不管,光只會發牢騷抱怨,比昏君還要糟,國家才會被
劣質官吏搞得一塌胡塗,必須覺醒起來當明君,善用賢能臣僕。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中
華民國憲法記載,我們國家是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
政權、主權、統治權講的都是國家裡面至高無上的權力,由我們大家共同擁有及行使,是
專屬於我們大家的權力,也就是民權,稱為皇帝權、君權、主人權、人民權,亦無不可,
這也就是「權與能分開」所指的「權」—含意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共同擁有及行使國家裡
面至高無上的權力,大家把公益擺在最前面,把全民及後世子孫福祉擺在最前面,共同客
觀及理性決定國家及地方的一切事務,這樣就是繼承孫中山先生及革命先烈們建立「民國
」的志願,也是我們應該要走的唯一的路。
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也就是憲法第25條~第34條,講的是人民行使政權相關事宜。憲法
第25條載「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憲法第25條記載的,就
是關於人民行使統治權的相關事宜,也就是國家層級「權與能分開」之「權」部分的規劃
,重點在於將「人民行使統治權」呈現出來。憲法第27條第1項載「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三 修改憲法。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
之憲法修正案…」記載的是憲法第25條人民要行使政權的內容,也是四大政權中可認列為
最重要、最優先的四件事項。
我們大家既不可能聚集起來行使政權,理所當然臣僕要協助我們完成,在國家層級,誰是
協助我們行使政權的臣僕?自然就是憲法第26條明定的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國代);
為了協助我們行使政權,國代自然可視需要要求其他臣僕配合提供協助,這是屬於枝微末
節的問題,由臣僕自行處理,不需要我們操心。
帝制時代皇帝怎麼行使皇帝權?皇帝根本就不需要考慮怎麼行使皇帝權,他只要隨便交待
一聲就好了,其他甚麼事都不必管,更不需要他親自動手處理,官員臣僕就會幫他處理得
好好的—我們身為國家主人,應該也是一樣。皇帝可以直接交待丞相等官員處理;他也有
屬於他自己的傳令兵—「欽差」,可以把他的意思交待欽差,由欽差這個傳令兵代表他「
如朕親臨」,宣達及執行他的意思。今天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可以比照辦理,至於細節
要怎麼做,無需皇帝主人操心,身為臣僕者要用心思考,怎麼配合幫我們做到最好。
今天我們大家是皇帝主人,傳令兵、欽差要將我們每個人的意見蒐集彙總並表達出來,誰
是我們的傳令兵、欽差?憲法規劃,除了國代扮演的是全國性「欽差」的角色外;省民代
表、縣民代表、省轄市民代表(以下簡稱省代、縣代、省轄市代),扮演的則是地方性「
欽差」的角色,國民大會、省民代表大會、縣民代表大會、省轄市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
國大、省大、縣大、省轄市大)是政權機關,相當於皇帝的皇宮,我們大家雖然不住在皇
宮裡,國大、省大、縣大、省轄市大卻是展現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的地方,是不能沒有的
,沒有了,我們大家要怎麼展現皇帝權、怎麼行使國家主人權力?再者,沒有了,日久頑
生,恐亦再生出不可知的弊病。國代、省代、縣代、省轄市代負責將我們大家的意見蒐集
彙總,協助及代表我們大家,在國大、省大、縣大、省轄市大表達出來,採少數服從多數
的方式訂出結論,這就是我們大家的決定,這也就是憲法第1條所說的民有民治民享。
憲法第11章地方制度,其中第112條載「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第122條載「縣得召集
縣民代表大會」,是仿第25、26條制定,說明省代、縣代扮演的是地方性「傳令兵、欽差
」的角色;第118條載「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自治就是地方人民自我管理,自
治要由當地人民自己主導,直轄市民當然也可以設置傳令兵、欽差,行使地方的皇帝權;
第128條載「市準用縣之規定」,這裡提到的市指的是省轄市,知道行政區劃,由文意可
以推知。其實我們大家既是皇帝主人,其他的行政區域如鄉鎮區等等,地方人民只要認為
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設立傳令兵、欽差,比照辦理。
(貳)政權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55年(西元1966年),政府曾制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將創制權複決權
提供給國代行使;政權是供人民行使的,不是供國代行使的。國代也是政府官員,國代行
使的是治權中的行政權,他的使命就是協助我們行使政權;大前提都錯了。這個辦法制定
後,也從來未被國代使用過。
民權主義提到「至於民權之實情與民權之行使,當待選舉法、罷免法、創制法和複決法規
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與底蘊。」臣僕們欠缺主僕之分的想法,不知道為主人的立場多做
設想,立出來的法,就會少了民國的法應有的味道,「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只是眾多違背憲法之法令中的一例。
選舉、罷免較為簡單,創制、複決顯然複雜,尤其是創制,比較立法院的立法情形,可想
得到良好的創制案,可能會頗花功夫;提案人一個人的力量有限,需要大家共同來或由政
府協助提案人完成提案。基本上,臣僕不能限制皇帝主人行事,要限制皇帝主人行事,正
確的做法,應該是透過人民公決,依人民公決對每個人產生限制的效力,執行的依據,是
人民的公決及其明確的授權,而不是臣僕自行制定法令,高興怎麼限制就怎麼限制。對於
家庭中僕人的一致決議,主人有遵守的義務嗎?顯而易見,當然沒有;以前的帝國時期,
也不可能有臣子一致決議,皇帝必須遵守的事。所以,政府制定的法令,要對大家產生拘
束力,首先要分辨是否有「人民的公決及其明確的授權」,而不是政府說了就算。以往絕
大多數的抗爭案、群眾事件,都是因為案件沒有取得「人民的公決及其明確的授權」,才
會發生。
孫中山先生提示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事宜,以立法方式處理;四大民權的行使,由政
府制定相關法令,再交由人民公決(複決)後據以執行,目前來看,是較為妥適的做法。
參、憲法位階
俗云「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理所當然,家規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操在家庭主人手中,國
法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操在國家主人手中;國法是國家運作的依據,為免爭議是適宜要有的
,且以明文記載為佳。憲法被稱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理所當然是國法。古時候的國
法,應該也不是由皇帝自己去訂出來,因為不需要由皇帝自己去訂出來,多半是由臣子幫
他訂出來,或臣子找人幫他訂出來,決定權還是在皇帝手上;皇帝多半看也不看,因為他
不需要看,反正大家都要聽他的;臣子訂出來的國法,如果不符合皇帝的利益,要在皇帝
發現前趕快修改好,如果未修改好不幸被皇帝發現,可是欺君之罪,要殺頭的。
憲法如果是由我們大家自己制定出來或得到我們明確的認可,就是「政權、主人權」的行
使;憲法不是由我們大家自己制定出來,是由國民政府僕人找制憲國代幫忙制定出來,國
民政府決定施行憲法,就是「治權、僕人權」的行使,制憲國代並無實權,憲法就是制憲
國代對國民政府有關治權行使的建議。施行憲法是僕人做出的承諾,既然做了承諾,基本
上,臣僕就應依憲法記載的承諾事項辦理;我們身為主人,有權接受、不接受、予以修訂
或為其他指示。
檢視憲法內容,依上說明,基本上,憲法可以說是,僕人以僕人的觀點,基於「我們大家
的利益」,出於善意找「制憲國代」幫我們大家制定出來的國法;問題主要出在僕人在執
行上完全變調。
本來憲法可以由我們大家共同制定出來,不過既然僕人已經幫我們大家制定出來,檢視內
容,民主的大方向是正確的,枝節上雖有瑕疵可以修改,原則上尚稱符合我們大家的利益

憲法可說是對於治理國家,僕人想法的展現;為了國家的安定,除憲法內明顯錯誤、不妥
當或不符合公益者,理所當然應排除外,有爭議部分,在我們大家取得共識修改前,主人
及僕人都應該遵守,這是我們每一個人對憲法應具有的基本態度;如果大家只會盲目的把
憲法乃至制憲國代、總統、立委、大法官等等僕人所說的話當做「皇帝的聖旨」一般看待
,那是不夠資格當國家主人的,因為他們只是臣僕,我們大家才是皇帝主人,只有我們大
家才有權決定憲法內容;我們大家對如何處理國家事務有完全決定權,對僕人的說詞需予
審酌,不可盲目聽信。
處理國家事務,主人的地位及權力,當然高於僕人的地位及權力;僕人的權力本就是由主
人給的,主人隨時可以收回權力,隨時可以無需經過僕人同意,接替僕人行使我們賦與的
職權,或變更僕人的決定,主人說了就算,僕人仍須受到約束。未經主人同意,僕人是無
權替代主人行使權力的;如為緊急狀態且是為國家利益著想,僕人替代主人行使權力,如
此尚情有可原,且應予以肯定、獎勵,此為例外情形。基本上,主僕分際不可混淆;原則
上,未經主人同意,僕人擅自替代主人行使權力,既無依據,是不具效力的;沒有正當理
由,替代主人行使權力之僕人,且應受到嚴厲懲戒。
憲法第27條載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委
僕人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這本就是我們主人的權力,僕人自己也承諾此為我們行使主人
權的時機,我們認為需要的時候,當然可以公決修改憲法、複決立委僕人所提之憲法修正
案,這是對「事」;對重要僕人的任免,如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這是對「
人」;身為皇帝主人,當然不限於做這四件事,國家任何事務我們都可以作主,憲法第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就是此意,惟須記得我們必須對我們自己做出
的決定負責;率性做出決定,我們終將付出慘痛代價。
肆、治國的最佳方案
沒有政府僕人協助我們,國家立即會發生無法正常運行的問題,故政府的設置是不可或缺
的。
憲法前言提到「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也就是說「要讓國家一天比一天茁壯,保障到每一個人合理的自由權利,維護社會安定祥
和,使每一個人的日子過得一天比一天好」,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也就是公益,是
我們大家行使政權、治權,民主治國應遵循的準則。違背這個準則,將會造成我們大家極
大的傷害;遵循這個準則,加以有最良善的權與能分開治國制度,能夠客觀理性切實執行
,應該是我們大家的最佳治國方案。孫中山先生幫我們想出了最良善的治國制度,我們應
該好好珍惜。
伍、政權、治權行使要領
民國13年(西元1924年)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提到「
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民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賴以破壞民
國。」民權即政權,及其衍生之治權,反對民國、民主者,自當停止其行使政權、治權權
利。
皇帝主人行使政權,原則上,係對關係到公眾事項,就大的前提、重點做出決定,繁瑣細
節則交由政府僕人負責處理;如果有皇帝主人將繁瑣細節亦考慮在內交待清楚,提出由大
家公決,自然亦非不可,惟應注意不宜養成皇帝主人替代臣僕做事的常態,君臣主僕分際
應予維持。
每一個人都是國家主人,每一個人都要對我們這個群體負責;以往未正常行使政權,大家
行使政權時,原則上,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權力,可先同意一個人即可提案,提出後,視
案情,由政府公告,徵詢大家提出正反意見及其他相關意見,由政府蒐集彙整清楚,政府
亦可提出建議,列明供大家做為個人行使政權做出決定之參考;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權力
,以少數服從多數之原則定取捨(棄權者、意思表示不明確者,自然不計數)。
公民投票法以官主心態立法,對主人權行使限制太多,不符合民主精神。選罷法對於罷免
案之提出所加人數限制,已有消極保護劣質當選人效用,不盡符合國家利益。罷免案之提
出,不限對當選人,對於任何僕人均得提出罷免案;中央官員由全國人民決定罷免與否,
地方官員由地方人民決定罷免與否。
行使政權之結果,除有明顯瑕疵,可予及時修正處理外;對於行使政權之結果,如有其他
非必要之修正意見或反對意見,原則上,宜於結果公佈後隔一段時間,再行提出,以維持
國家社會安定。惟發生嚴重影響公益之緊急情況,需急速處理時,宜不受間隔時間限制。
對此間隔之一段時間期限,可由大家公決或交由政府決定,亦可依個案或通案處理。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使政權時,不論是選擇贊成、反對、棄權,政權行使結
果即具有公決效力,每人均須受到約束,大家須慎重行使權力,這是民國的特性。
陸、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
官吏的集合體即為政府機關,政府官員、官吏、代表、委員、議員等等職銜,可通稱為公
務員、公職、公僕、臣僕、僕人,憲法將公務員概分為總統官員、行政官員、立法官員、
司法官員、考試官員、監察官員六類,他們協助我們治理國家,其依職責附帶的權力,可
逕依其職銜稱為總統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民權主義將他們行
使的權力,通稱為「治權」,當然通通是由我們皇帝主人,伴隨他們的工作賦與的,亦即
係以工作為主、權力為輔。現在這些官員,拿了我們給付的薪酬,完全不記得自己僕人身
份,只知道無限制擴張自己的權力,不知道盡僕人的本份,不知道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全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員,不論其是如何產生,擔任甚麼職務,擁有甚麼職銜,都是由我
們大家給付薪酬、賦與權力、他們分工合作、為我們大家做事、維護我們大家利益、要主
動把事情做好、聽我們大家指揮、必須貫徹我們意志、對我們大家盡忠的臣僕,盡己之謂
忠,對我們大家的決定有絕對服從的義務—這和古時候官吏與皇帝間關係也是一致的。
國家中的總統就類似於整個超大家庭中的總管,地方上的省縣市鄉鎮長直轄市市區長等等
,可以視為大大小小家庭中的管家,這些人都是我們的僕人,不妨將他們分別視為國家內
及地方上的僕人之首。民權主義中提到「所以民國的政府官吏,不管他們是大總統是內閣
總理是各部總長,我們都可以把他們當作汽車夫」,我們合理尊重別人是應該的,僕人也
有人權,也該受到適當的尊重;把總統等等政府官員,當做僕人或地位平等的一般朋友或
司機(汽車夫)看待即可,如果把他們看成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那是非常不恰當、是絕
對錯誤的。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中,提到「講到國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權,至於管理政府的
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專門家。把那些專門家不要看作是很榮耀很尊貴的總統、總長,只
把他們當作是趕汽車的車夫,或者是當作看門的巡捕,或者是弄飯的厨子,或者是診病的
醫生,或者是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縫。無論把他們看作是那一種的工人,都是可
以的。人民要有這樣的態度,國家才有辦法,才能夠進步。」這是身為國家主人應具有的
基本觀念。
我們大家是主人,官員是僕人,僕人是要幫助主人、為主人做事的。好的僕人會幫我們將
國家事務處理得井井有條,協助主人將國家治理得興盛繁榮,趨吉避凶,幫助我們可以安
居樂業,我們有權力隨時選用賢能的護主忠僕;壞的僕人結黨營私,玩法弄權,心中只有
個人利益,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把國家搞得烏煙瘴氣一塌糊塗,將國家治理得紛亂萎
靡,趨凶避吉,我們有權力隨時處分這些不負責任的欺主惡僕,並要及時處理,以免災情
擴大。
我們要掌握住重點,可以授權給適當的僕人或僕人的頭領,要僕人們自己管理好自己,不
需要連管理僕人的小事也通通都要由我們操心,做不好的僕人隨時可以處分、撤換。國家
是我們大家的,國家事務需要我們大家一起用心參與,駕馭好僕人我們才能睡得安穩;發
現問題,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提出質疑,如果需要的話,也不妨找總管及高階主管層級等頭
領是問,要他們把問題及解決方法說明清楚,這樣他們才會盡責。處理時,需要保持理性
冷靜客觀的態度;意氣用事,是非不分,終將傷害到我們自己。
基本上,我們與僕人間的關係,就是要由主人來駕馭僕人,而不是由僕人來駕馭主人;是
僕人要聽從主人,而不是主人要聽從僕人。
國家處在今天的世界,要面對的問題很多;國家要生存下去,要確保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
福祉,每個人處理任何事務,都必須以公益為優先考量。
柒、「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牴觸無效
憲法第170條載「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第171條第1
項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載「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由此3條
記載可知,在政府官員僕人行使治權的範圍內,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分為憲法、法律、命
令三個層級,第170條對「法律」已有定義,很顯然的,除憲法、法律外,個別僕人或多
數僕人其他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不論其名稱、形式為何,均屬於憲法所稱命令之範疇。
僕人制定公佈的「憲法增修條文」,為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既非憲法,又非法律,自然
就是憲法所稱的命令;大家不要被「憲法增修條文」的名稱唬住,以為其內有「憲法」2
字,「憲法增修條文」效力就等同於憲法,其實以位階而言,它只是僕人具約束力意思表
示的命令,這是僕人自己給予的定義,其效力尚較法律為低。「憲法增修條文」實際上已
是僕人在修改憲法;如上所述,國法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本就是操在國家主人手中,僕人自
己亦承諾憲法第27條「修改憲法」是我們行使主人權的時機,基本上,僕人以「憲法增修
條文」命令變更憲法,即當然與憲法牴觸無效。
捌、總統率同其他僕人背叛我們
以前總統與國代等其他官吏彼此勾結,由國代僕人傳令兵篡位「替代」我們大家行使憲法
第27條專屬於皇帝主人的權力,不讓我們大家行使政權,猶偽稱國代僕人是在「代表」全
國國民行使政權;劣質臣僕不願意依承諾照憲法規定實行民主政治,只想實行由彼等篡位
為國家主人、統治我們主人的官主政治。
80年(西元1991年)起至94年(西元2005年)止,國代僕人召開7次會議,創造及修訂「
憲法增修條文」,由總統僕人公佈執行;傳令兵、欽差本就無權替代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
,這是傳令兵、欽差冒充我們皇帝主人的旨意做出,「憲法增修條文」當然是不具任何效
力,並應追究這些彼此勾結篡位相關人員責任。審視「憲法增修條文」內容,可說是僕人
彼此爭權,進行權力分贓的產物,修改重點在於僕人權力如何重分配;尤其是總統為一己
之私,不斷擴大權力,迴避總統應承擔的責任。
例如81年(西元1992年)李登輝總統主導的修憲,將監委由選舉產生改為由總統提名,其
後想當監委、能當監委的,概須由總統提名,遂都變成必須是總統的同路人,必須是不會
糾舉、彈劾總統,不會給總統增加麻煩、困擾的人,才會被總統提名當監委;會糾舉、彈
劾總統,會給總統增加麻煩、困擾的人,總統自然不會提名其當監委;其後的總統也都可
以有樣學樣先發制人,找一些自己人來當監委,免除被糾舉、彈劾的威脅,甚至可以把監
委變成為總統鏟除異己的工具。再加上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高層均由總統提名,只要
總統有私心,難免找一些自己人來擔任,這些人組成的小圈圈,甚易成為結黨營私、玩法
弄權的淵藪。
在彼等操弄下,更藉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於89年(西元2000年)將「省代、縣代」及
「省大、縣大」拔除,於94年(西元2005年)將「國代及國大」拔除,完成他們所謂的國
大虛級化,徹底剷除我們大家行使主人權的媒介;大家原本被騙就不知道行使皇帝主人的
權力,「國代、省代、縣代」及「國大、省大、縣大」不見了,大家就更不會想到要行使
皇帝主人的權力,更不知道自己是國家主人,將被官吏僕人統治視為理所當然。選舉總統
副總統變成了官吏統治者給予人民被統治者的權利,他們背叛我們大家,以詐術要我們大
家將皇帝主人地位讓出,提升總統官吏地位成為皇帝,其他官吏地位也連帶水漲船高,他
們已不再是臣僕,正式篡位為統治者,我們大家的皇帝主人地位劇降為臣僕腳下的被統治
者,民主政治正式變成官主政治;大家從此可以選舉總統副總統來統治我們大家,還非常
高興。
革命先烈懷抱公益之心,完全沒有想到自己的私利,用他們的鮮血,犧牲自己,幫我們建
立了民國、民權政體、民主政治、共和政體,為我們開闢了一條嶄新且最有利於我們大家
及後世子孫的道路,將國家的命運完全交付到我們大家手中,由我們大家自己掌控作主。
我們不知道珍惜,不知道用心善盡國家主人的責任,視國家事務及前途與己無關,欠缺公
益之心,以致國家實際淪為由劣質官吏統治,不免辜負先烈苦心,亦害了我們自己及後世
子孫。
我們皇帝主人地位,是先烈們流血犧牲幫我們爭取來的,凡是反對「我們大家是皇帝主人
」的,就不可受國家的保護;今天我們的這些官吏們居於統治者地位,是靠他們一致眾口
鑠金騙取來的。劣質臣僕只知道不擇手段奪權,「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及實施,導致今
天國家內部更為混亂,當時擔任總統的李登輝、陳水扁,可謂是始作俑者;後續的總統如
馬英九、蔡英文者,繼承彼等惡行,奉行「憲法增修條文」為惡至今。身為國民黨主席、
當時擔任總統的馬英九,背叛孫中山先生,在總統府網站可以看得到100年(西元2011年
)國慶,其猶發表談話,妄稱「國父建國的理想,當年在大陸沒有機會實施,如今卻在臺
灣完整實現」。官吏使得民國不能夠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那就是官吏背叛、
破壞民國,民國空有其名,實際不再是民國,也就是民國被官吏摧毀、推翻了。
民族主義提到「講到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人至今不能忘記的,首是忠孝,次是仁愛,其
次是信義,其次是和平…一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
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因為在國家之內,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
如果說忠字可以不要,試問我們有沒有國呢?我們的忠字可不可以用之于國呢?我們到現
在說忠于君,固然是不可以,說忠于民是可不可呢?忠于事又是可不可呢?我們做一件事
,總要始終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犧牲,亦所不惜,這便是忠。
所以古人講忠字,推到極點便是一死。古時所講的忠,是忠於皇帝,現在沒有皇帝,便不
講忠字,以為甚麼事都可以做出來,那便是大錯。現在人人都說,到了民國,甚麼道德都
破壞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們在民國之內,照道理上說,還是要盡忠,不忠于君,要
忠于國,要忠于民,要為四萬萬人去效忠。為四萬萬人效忠,比較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
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還是要保存。」人人能夠忠于國,忠于民,國家自然會團結強
健。民國之人民取代古時候皇帝的地位,政府官員要服從人民、效忠人民,這也就是孫中
山先生與先烈建立民國的本意,也是中華民國存在於世的真正價值,憲法即係據此制定;
也就是說,憲法明確記載我們國家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已經改成是實行「人民是皇帝主
人、政府官員是臣僕之權能分開式的民主政治」。
第參章 追求民主挫敗
壹、我曾經要求政府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82年(西元1993年)時,我曾經要求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4次
行文國大,國大秘書處82年5月8日(82)國處金議字第0895號簡復表稱「本案經82年4月
27、29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臨時會主席團第五、六次會議決議:留供參考在案」;再
向行政院訴願,行政院82年9月16日台82訴字第33468號決定書載「係屬個人對於政治制度
之見解,本件既無行政處分存在,其所提訴願,應不受理」,當時的行政院長是連戰;再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2年12月22日82年度裁字第1341號裁定「本件原告狀
稱:被告國民大會之代表竊奪人民政權,應依憲法規定將政權交還人民行使云云。核屬變
更憲政體制,將現行由人民委託國民大會代表間接行使政權變更為由人民直接行使政權之
修憲問題,並非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不屬本院職掌範圍,其請求自未便受理,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當時審理的法官其中陳計男、葉百修,後來也都當了大法官
;再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室聲請解釋,83年(西元1994年)7月由司法院秘書處編印出版
之司法院公報第36卷第7期,第54頁載83年2月25日大法官會議決議「本件聲請人主張政權
是人民權,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使人民可以直接管理國事,乃請求解釋,核聲請人之
請求,並非因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這些人
沆瀣一氣,聯手不承認權能區分「人民行使政權,政府行使治權」,反稱「本人主張政權
是人民權,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是錯誤的,不同意將政權還給人民,當時的司法院長
是林洋港、總統是李登輝;至今僕人們還是無意將政權還給我們大家。
貳、我曾經3次向馬英九先生表達國家應力行民主之意
(壹)第1次
馬英九先生於94年(西元2005年)8月至96(西元2007年)年2月擔任國民黨主席,我於95
年(西元2006年)12月上旬投書國民黨網站,投書對象:主席,收件編號:K06120800007
,標題「中國國民黨已背離總理及先烈犧牲奮鬥本意應即回歸正道」,至今未收到馬英九
先生、國民黨的回音。
(貳)第2次及第3次
馬英九先生於97年(西元2008年)5月20日起擔任總統至105年(西元2016年)5月19日止
一、第2次
我於97年11月24日透過總統府網站投書總統電子信箱,收件編號243349,標題「政黨政治
不是民主政治」,後來至總統府網站,看到回覆內容欄載「謝謝來信指教,我們已轉呈總
統參閱。祝福您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2008.12.27.」。
二、第3次
我於103年(西元2014年)2月12日投書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收件編號:20141004021,
標題「背叛民主」,103年2月18日收到總統府網站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您關心國家
社會事務,剴切提供建言,我們已敬留參考。廣納各方意見,是民主社會具體的表徵。總
統身負全體國人之期望與寄託,無時不兢兢業業,全力以赴,並且虛心接納各方建言,以
回應國人殷殷期許。再次感謝您的建言,祝福您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空話一堆
,塘塞了事。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司法沉痾
(壹)大法官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要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才能對
憲法做出正確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76號解釋起首即提到「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既然有
此常識,基本上,「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即應該要先思考孫中山先生遺教是
怎麼說法;翻閱大法官全部解釋,完全看不到引據孫中山先生遺教的觀點,大法官全部解
釋亦僅有在此空話一句「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一種情形是大法官
們完全沒有閱讀孫中山先生遺教,一種情形是大法官們閱讀了孫中山先生遺教完全不予理
會,以連「國代將政權還給人民的案子,都拒絕解釋」來看,後者可能性較大;不論是前
者或後者,都是極為惡劣的行為;憲法施行至今約70年,大法官即欺騙了國人約70年。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列舉了一些擔任大法官的條件「曾任最高法院法官10年…曾任立法委
員9年…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10年…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
威著作…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限定由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能擔任大法
官,我們的這些大法官都不談孫中山先生遺教,不談「民國、維護公益與力行民主」,自
然沒有辦法對憲法做出正確解釋;這些大法官基於私心,一向只會把其個人主觀、錯誤具
約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混充是在解釋憲法,強制要大家接受,對國家傷害甚大。司法院組
織法第4條成了晉身為特權玩法者的階梯,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嚴重違憲。擔任大法官,基
本上只需要懂得「民國、民主治國的道理與方法」一個條件。
憲法並不是甚麼高深的學問,進去看看,會發現其內並無甚麼特別深奧難懂的用詞;劣質
政客為了欺愚大家,而將其炒作成是只有大法官才懂得的高深學問,讓大家誤以為只有大
法官才懂得憲法;其實曉得大法官是由劣質總統僕人提名、仰其鼻息、與劣質政客彼此勾
結,基本上他們都是為私利結合的同一夥人,懂得這個道理,就可以知道大法官解釋憲法
,其實一向都是在玩假的、在騙人的,實際都是在為其自己及劣質政客的私利服務,當然
都是把他們大法官個人的私利擺在最前面。
(貳)大法官不知道甚麼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第78條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載「司法院設
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
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
意思表示。你去找本國語辭典看看,「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意,真正在表達含
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說明清楚憲法在
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解釋基本上即存
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解釋就是不具約束力的。在憲
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都是具約束力
的意思表示,才會有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
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記載。憲法僅
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沒有記載「憲法法
律命令與(大法官)解釋牴觸者無效。」就是因為解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
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不一樣,「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互比較的。
法律、命令有無違憲,不同的人可能看法不同認知不同,制定法律、命令者往往不會承認
其所制定的法律、命令違憲,你主張違憲我主張合憲,怎麼辦?憲法規定「法律、命令有
無違憲,交由大法官統一解釋」,也就是法律、命令有無違憲混沌不明時,由大法官統一
解釋;「大法官必須以憲法的觀點,闡明法律、命令有無違憲」,「以憲法的觀點說明清
楚有無違憲」才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含意;因為對於法律及命令有無違憲,大家
可能存在不一樣的看法,所以才會用到「統一」二字。法律及命令有效或無效,是以「與
憲法有無牴觸」為準,不是以「大法官的統一解釋」為準,具約束力的是「憲法」,不是
大法官的「統一解釋」,有效或無效依據的基準要分辨清楚。
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前段提到「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9-05-29 08:27:00
法律問題?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5-29 08:59:00
領土部分講的還不錯啦 不過內文太長了
作者: JoshHoward5 (Dallas Mavericks)   2019-05-29 09:21:00
大法官都講過是政治問題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5-29 11:01:00
這篇文章作者打算學當年孫中山推翻當前政權嗎?另外,又主張中共統治大陸的非正當性,又主張中華民國領土要以現狀為準?y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5-29 11:02:00
怎麼不去主張恢復周禮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5-29 12:42:00
選上立委就可以實踐你的理想了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29 14:42:00
當然是出來選高雄市長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9 18:21:00
選不上你看過哪個 選上的寫這麼多。發大財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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