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約八年前到美國遊學
被前女友(在美國的美國人)指控不告而取其家中的物品
不是很貴重的財物,但取走是事實
且家中有監視器畫面為證
前女友發現時,親戚已經離開美國回國了
因為其他事情,雙方有些爭執
前女友說要報警並分手
而後就沒有再聯絡
多年來親戚都沒有再入境美國
也沒有接到過任何通知
親戚之前申請的簽證,有一位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家人幫忙寫邀請函,多年來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不知道前女友當時是說說而已,還是真的有去報案?
倘若真的有去報案,美國會透過管道通知當事人或其在美國境內的家屬嗎?
如果算微罪的話,會不會因為時間經過就結案?
還是會等到當事人再次入境再直接做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