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有構成重利罪嗎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8-09 00:02:26
※ 引述《c171 (C171)》之銘言:
: 小弟不諳世事涉世未深,在經濟窘迫的情急之下向當鋪借了免留車借錢
: 第一次借時,當鋪跟我收取每萬元1400元的利息,2月後已還清
: 第二次借錢,我向當鋪反映利息太高,當鋪則將利息改為每萬元1000元
: 我現在因一些突發狀況還不出錢,已拖欠有半個多月
: 今天早上得知有自稱是當舖業者不明人士聚眾在我家門口,
: 並對街訪鄰居放話攻擊我,我現在躲在家中不敢出門,使得上網求助
: 請問這樣當鋪是否對我放高利貸?
: 如果是的話我該怎麼辦?
重利罪常常被大家誤認為「只要利息過高就會構成」,
但請看刑法344條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1.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直接白話一點講,這兩次的借貸條件看來,利息當然都是過高,
但您只有第一次是「涉世未深、經濟窘迫、情急之下」的情況,
這時候當鋪才該當上述第一個構成要件。
第二次時您已經有借貸相關經驗,甚至有「談價」後成交。
「談價後成交」這個動作已經代表您對這個條件是「沒有意見的,是同意的。」
其實很難認定「你是急迫、輕率、無經驗」,
也就是第二次的借貸關係中,對方有可能不該當上述第一個構成要件。
更何況重利罪是屬於結果犯,也就是對方必須取得重利後才該當第二個構成要件。
也就是以文意判斷如果要提起訴松也應該以第一次借貸對方觸犯重利罪為目標。
但實務上檢察官、法官還是會依照個案情形結合生活經驗審酌,
所以您如果頭鐵堅持想走訴訟流程還是有機會的,
但是您應該看的出來大家會這樣講就是機率不高吧?
這方面還就請您自行斟酌...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8-09 03:37:00
你是不是備份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9 07:11:00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 連接詞是"或"字,那麼至少第一要件的滿足似乎最可能?確實上面是一種合邏輯的解釋,然而商場實務上常見的一種談價方式是「吹牛」或者「裝佯」。現實的商業談判如果能知道對方「真正的」底線或者談判籌碼,要達成任我行式的單方要價或出價很簡單。可要做到這種掌握談判對手的全盤或大部份資訊,難矣。回到向融資公司或機構借錢的情況。想借錢的人來借錢當然是現金不足,但是來借錢的人有多急迫? 這急迫程度的訊息可不會像電玩出現在那人頭上的顯示板上面。所以來借錢的人即使在這公司借不到錢,出門十分鐘內就要被亂刀砍死。只要他穩得住,對利率提出討價還價也不是不合實務的事情。又想了一下,一個更簡單的異解是從融資公司角度看,照融資公司角度應該借出錢的利率越高越好,為何公司居然沒有提更高的利率? 「當然」是因為看出對方沒有那麼急迫,所以在提高利率會導致對方不借錢而沒得賺以上。簡言之,單以借錢者有否向融資公司對利率討價還價來判定借者者是否急迫,如以上解釋,不夠完備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8-09 10:36:00
我以為你覺得這是越想越不對勁系列,怕原po刪文XD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9-08-09 12:12:00
如果能達到超過正常利息的部份不用還~就算成功了吧~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9-08-09 13:14:00
超過部分本來就無請求權,只能用非法律方式拿,那就是可能構成另一個刑事犯罪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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