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171 (C171)》之銘言:
: 小弟不諳世事涉世未深,在經濟窘迫的情急之下向當鋪借了免留車借錢
: 第一次借時,當鋪跟我收取每萬元1400元的利息,2月後已還清
: 第二次借錢,我向當鋪反映利息太高,當鋪則將利息改為每萬元1000元
: 我現在因一些突發狀況還不出錢,已拖欠有半個多月
: 今天早上得知有自稱是當舖業者不明人士聚眾在我家門口,
: 並對街訪鄰居放話攻擊我,我現在躲在家中不敢出門,使得上網求助
: 請問這樣當鋪是否對我放高利貸?
: 如果是的話我該怎麼辦?
重利罪常常被大家誤認為「只要利息過高就會構成」,
但請看刑法344條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1.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直接白話一點講,這兩次的借貸條件看來,利息當然都是過高,
但您只有第一次是「涉世未深、經濟窘迫、情急之下」的情況,
這時候當鋪才該當上述第一個構成要件。
第二次時您已經有借貸相關經驗,甚至有「談價」後成交。
「談價後成交」這個動作已經代表您對這個條件是「沒有意見的,是同意的。」
其實很難認定「你是急迫、輕率、無經驗」,
也就是第二次的借貸關係中,對方有可能不該當上述第一個構成要件。
更何況重利罪是屬於結果犯,也就是對方必須取得重利後才該當第二個構成要件。
也就是以文意判斷如果要提起訴松也應該以第一次借貸對方觸犯重利罪為目標。
但實務上檢察官、法官還是會依照個案情形結合生活經驗審酌,
所以您如果頭鐵堅持想走訴訟流程還是有機會的,
但是您應該看的出來大家會這樣講就是機率不高吧?
這方面還就請您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