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述朋友的情況
朋友爺爺(下稱唐公)民國81年去世後留下一塊土地,有子女7人,因某些不可考因素,
這7人(含朋友父親)沒去過戶,所以那塊地的所有人始終都是唐公的名字.
民國92年朋友父親死亡,有留下大筆負債,朋友果斷辦理限定繼承.
民國95年其他6人終於想起來有一塊地還掛唐公名字,決定所有人一起繼承這塊地,所以
這塊地的擁有人為6+1(這個1就是我朋友,他代位繼承)
現在民國108年了有債權人找上我朋友,要他還死亡多年父親的債務,因為他名下有土地
(共同繼承的那塊)債權人表示因父親死亡時間晚於唐公,所以不存在代位繼承的情況
請問債權人的說法是正確的嗎?跪求神人解答